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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通大案丨庭审直播近千万次,她为什么无罪?




基本案情




某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叶某(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均采用化名)多次无故到北京上访。在某公司就其信访事项答复后,被告人叶某继续到北京上访,并在党的十九大召开期间,以向中外记者曝光其上访材料及以身殉国相威胁,向某公司经理孙某索要15万元,后孙某向叶某提供的其丈夫徐某的银行卡打款3万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叶某敲诈勒索公私财物15万元,其中既遂3万元,未遂12万元,数额巨大,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经审理,某县人民法院于20184月判决叶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被告人叶某不服,提起上诉。



办案历程




叶某被批准逮捕后,李常永律师接受委托,为叶某提供辩护。经认真研究,李常永律师认为本案不构成犯罪,并始终为叶某提供无罪辩护。

二审期间,李常永律师与某市人民检察院、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充分沟通,并在开庭审理时系统发表叶某无罪的辩护意见。2018年9月,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重审期间,某县人民法院先后两次开庭,李常永律师均发表无罪辩护意见,论证叶某系民事维权行为,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目的”,即使维权手段稍有过激,也不构成敲诈勒索罪。201911月,某县人民检察院以“证据不足”为由,决定撤回起诉;某县人民法院裁定准许撤回起诉,叶某终获释放。




辩护要点




一、叶某的经济诉求均有确切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双方的劳动争议客观存在,叶某没有凭空虚构理由,其有理由相信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犯,索要财物于法有据,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目的”。

二、本案不存在被敲诈勒索的对象,没有刑法意义上的“被害人”:自始至终,叶某都是向某公司寻求劳动争议的解决方案(包括补偿方案),孙某等人均代表公司履行职务行为,公司不是“被害人”;叶某没有任何侵犯孙某个人财产的客观行为和主观故意,《起诉书》指控的“向经理孙某索要15万元”的指控逻辑亦不成立。

三、叶某的行为不是刑法上的“敲诈勒索”行为:法律保护公民的信访权利和言论自由,在目的正当、手段正当的前提下,不能将其评价为犯罪手段;所谓“中外记者”、“以身殉国”,都不是叶某对公司或者孙某个人的威胁,只是叶某与孙某在漫长的谈判过程中偶尔流露出的情绪化表达,不是敲诈勒索的犯罪行为。




案件点评




本案是典型的因民事维权而涉嫌犯罪的刑事案件,受到广泛关注。本案先后五次开庭,其中二审及发回重审采用了庭审直播的方式,点击量将近一千万人次。此案的公正审理,对于保护公民合法权益、化解社会矛盾、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具有重要意义。

介入本案后,李常永律师先后赶赴该地会见当事人、出庭辩护达十余次,赴公检法沟通法律意见近十次,撰写并提交各类《法律意见书》、《质证意见》、《举证清单》、《辩护词》十余万字。全案历时两年有余,李常永律师凭借扎实的专业功底、坚定的法律信仰、超常的韧性、极致的努力,最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某县人民检察院、某县人民法院最终能够依法、公正处理本案,证明我国法治建设不断进步、日益昌明,值得肯定!



李常永,天津行通律师事务所刑事业务主任,四川大学法学硕士,前高校教师。中国法学会会员,中国法学会刑事辩护高峰论坛“优秀刑事辩护律师”。天津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律政先锋”律师大赛优秀演说奖、最佳辩手。天津外国语大学国际关系学院校外实践导师,天津市南开区田家炳中学法治副校长。
自执业以来,李常永律师专攻刑事辩护,办理经济犯罪、职务犯罪、毒品犯罪、暴力犯罪案件数百件,其中不乏公安部督办“云数贸”组织领导传销大案、公安部督办生产销售假药大案、前全国政协副主席L某受贿系列案、无罪辩护成功案件。
亲办案例有:某被控受贿案,二审改判无罪;某被控挪用资金案,重审判决无罪;某被控隐匿会计凭证案,一审判决无罪;通辽市某被控故意伤害案,二审改判无罪;某被控强奸案,一、二审均无罪;某被控故意伤害案,一、二审均无罪;某被判敲诈勒索案,历经两年三审五次开庭,检方撤回起诉;某涉嫌骗取贷款案,涉嫌骗取贷款数百万,检方决定不起诉;某涉嫌诬告陷害案,检方决定不起诉;某涉嫌妨害公务案,论证不构成犯罪,检方不批捕、警方撤案;某盗窃案,十三年改判七年;免予刑事处罚及宣告缓刑案件二十件。
李常永律师亲办无罪案例被《中国大律师经典案例》一书收录,人民日报出版社出版。李常永律师多篇刑事实务文章被《中国律师》、《天津日报》、《河南法制报》、《民事审判参考》、《金牙大状》等媒体发表、转载、收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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