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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通张圆圆律师:大学生自杀事件法律分析

2020年6月6日,在山西中北大学校园内,一名该校2018级的学生时某在补考时被监考老师发现其作弊行为,随后老师收走其试卷,考试资格和当前学科成绩被取消,离开考场后,时某在微信上给母亲发了告别信息,随后这名学生在学校坠楼身亡。

一、准确定性,厘清法律责任归属

近年来,大学生自杀的校园惨剧屡见不鲜。有媒体报道大学生自杀常见原因:一、心理障碍;二、学习和就业压力大;三、情感受挫;四、生理疾患;五、经济压力、家庭因素。那么,回归到法律层面,大学生自杀事件的法律归责机制是什么?警方的处理自杀事件流程?常见的校方承担法律责任的情形有哪些?死伤类案件调解有哪些规律?笔者试图对上述问题进行分析,不足之处请同行指正并不吝赐教。


一旦出现自杀事件,首先要确定自杀是否为行为人自己的意愿,有无他杀可能。如是是行为人自己的意志,那么校方及其相关责任人员有无侵权、失职或者渎职行为,在死亡结果与侵权行为之间有无因果关系以及责任比例大小。如果行为人的死亡结果系校方及其相关责任人员失职、渎职行为导致,那么校方的相关责任人可能涉嫌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责任,因此,准确定性是前提。



在实践中,由于校方及其相关责任人员直接侵权导致自杀事件发生的非常少,承担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也并不常见。常见的责任承担方式是基于安全保障义务,注意义务、补充责任而承担有限的民事责任。因为大多数大学生已经成年,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选择以自杀的方式结束生命,其理应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同时依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 学生自杀、自伤的,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无法律责任。这也更成为校方的“免责金牌”,但这是否意味着校方完全无责呢?


笔者认为学校有无法律责任的前提是学校是否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如果校方在管理与教育过程没有失职、渎职行为,履行了相应职责,则校方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仅在人道主义范围内给予学生家属适当慰问金。但是如果校方及相关责任人员未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和注意义务,没有履行相关监管教育职责,应该视行为不当程度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二、自杀类事件处理程序总结

当自杀事件发生后,首先需要确定行为人的行为性质。一般校方或者家属会在第一时间向警方报案,警方经过实地勘验、尸体检验、走访调查,查询监控后,综合各个方面情况给出定性。先排除他杀可能,给出是自然死亡或者非正常死亡(自杀属于非正常死亡)的定性。如果定性为自杀事件而非案件,那么警方的工作基本结束,家属与校方进行协商或者直接提起民事诉讼(与校方的调解不是必经程序)。


如果家属对警方出具的结论不认同,可以提出行政复议。因为并非所有的自杀诱因都能水落石出,家属去推测和质疑调查结论也属正常,但调查结论是根据客观事实和证据得出,而不是依据死者家属的推测、直觉作出,它具有客观性。同理,如果是刑事案件也不会因为家属主动放弃调查或者已经赔偿谅解而终止侦查。


自杀事件的卷宗材料并不对外公开,律师也无法凭借手续去调取案卷材料。但是如果家属、承办律师有需要,可以找到案件承办人了解相关信息,包括有权了解定性的原因,案发时间、地点、现场图、尸表检测情况、血液检测结果、相关人员的笔录、自杀者遗留的遗物、生前档案资料、约见法医等等。如果因为提起民事诉讼需要,可以向法院申请调取相关案件材料。(如下图【1】)



三、学校在教育与管理过程中常见问题

1、校方有无对学生上课情况进行正常考勤

例如,在黎某等诉广州市某学院一案中,学生黎某旷课至校外出租屋内烧炭自杀,黎某父母以学校未能及时掌握黎某旷课一周情况也未及时通知原告为由起诉学校。庭审过程中,尽管学校提供完整的考勤记录表、辅导员与学生谈话证明包括警方死亡认定书等,证明学校已履行安保义务,并反驳原告关于黎某旷课一周的诉由,但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综合案情后依然认为,本案事故发生时为周一正常上课时间,在黎某没有回校正常上课的情况下,广州市某学院未能及时通知黎某的父母,即为管理不严,视为没有尽到管理责任,最终判决学校承担 20% 的责任。【2】


2、教师在教学和管理过程中是否使用了言语或者肢体暴力

在司法实践中,因老师教育行为不得当,对学生使用语言暴力或者肢体暴力导致学生无法承受心理压力而自杀的案例也屡见不鲜,山西某地高校教师王某因涉事学生来自于偏远地区,因平时英语成绩较差、口语发音不标准,从而遭到授课老师王某的嘲讽,该生觉得在大庭广众之下丢掉了颜面,回到宿舍后自缢身亡。《教师法》第八条 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依据上述法律规定,教师禁止对学生实施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实践中语言暴力同样也不被容忍,因此,如果学生是因为教师在教学和管理过程中对其使用语言或者肢体暴力而自杀,则校方需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3、事发区域是否符合安全标准、是否存在安全隐患

依据《办法》第4条之规定 学校的举办者应当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和生活设施。该规定意味着学校在硬件设施上应当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如果事发区域不符合安全标准或者存在安全隐患,其实在一定程度上为学生自杀创造了条件,则学校应当承担一定的过错责任。例如高校内有一施工场所,正常情况下施工场所未经许可不可擅入,夜间需关闭施工场所,如果由于工作人员疏忽大意未关闭,结果当晚有一大学生闯入该施工场所,从楼顶一跃而下,通过自杀的方式结束了生命,这里学校就存在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过错。


4、对有自杀倾向的学生是否进行了心理辅导和干预

依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基本建设标准(试行)》的通知(2011年2月23日)之规定 高校应坚持预防为主的原则,重视心理健康知识的普及宣传工作,充分发挥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网络的作用,通过新生心理健康状况普查、心理危机定期排查等途径和方式,及时发现学生中存在的心理危机情况。学校要对有较严重心理障碍的学生予以重点关注,并根据心理状况及时加以疏导和干预。应加强对患精神疾病学生康复及康复后的关注跟踪。


例如山东某高校学生王某因某科考试未通过担心拿不到硕士学位而产生悲观厌世的倾向,经同班同学向辅导员及班主任反映后及时对其进行心理疏导和劝解,并及时通知学生家长,在校由老师与同学轮流关照其学习和生活状况,在家由家人密切关注其精神动向和行为动向,如果该生趁学校老师照看不注意而外出,最终导致自杀悲剧发生,学校已经尽到了疏导和干预的义务,则不应当承担责任。如果学校相关责任人员在发现该情况后没有及时采取疏导和干预措施,听之任之导致自杀行为产生,则学校应当根据其过错大小承担相应的责任。


5、事发后,校方是否尽到了相应职责,是否存在不当行为

(1)事发后,校方是否尽到及时通知义务

依据《办法》第15条之规定 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及时救助受伤害学生,并应当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有条件的,应当采取紧急救援等方式救助。所以,在学生发生事故后,学校有义务第一时间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及时通知家属介入是避免自杀事件最为直接有效的方式。


(2)校方是否尽到了了救治职责并留痕

校方免责的前提是已经履行了相关救助职责,行为并无不当。依照《民法典》关于侵权责任举证的相关规定,校方作为处理事故的责任人,举证义务在校方。即其应当提供证据证实对学生进行了积极和及时的救治,并且行为并无不当。因为作为家属不具备掌握该证据的现实可能性。校方关于处理学生应急事件的规章制度也不对外公开,所以,不论是依据法律规定还是司法实践,校方均有责任对事发后救治工作的开展进行说明。证实学校发现后做到了迅速启动危机事件预案,及时抢救伤员,报告有关部门,通知父母、其他近亲属或者法定监护人,并做好了相关信息通报工作。


四、伤亡类案件代理商谈技巧

在发生自杀事件后,即便学校没有责任,依据通行的做法,学校也会基于人道主义给予死者家属适当的补偿。所以,协商是解决此类事件的主流方式,因为诉讼对学生家属意味着更大的风险和更多的成本。如果有律师介入协商过程,对于提高协商效率和维护合法权益都大有裨益。如何代理家属与校方进行协商,笔者尝试把它放在伤亡类案件中归纳总结。



在涉及伤亡的案件中,调解或者协商是必经的诉讼或者非诉讼环节,我把它理解为一个谈判的过程。作为死者家属一方要索赔,作为加害方需要赔偿,笔者尝试总结在办理伤亡类案件的调解中有哪些规律可以遵循。


1、建立信任关系并说服已方当事人。

作为伤亡家属的代理律师,往往承办案件任务急、压力大,还要随时应对家属的情绪化。所以,代理之前有一个很重要的大前提,即双方建立充分的信任关系,说服己方当事人首先与律师保持统一底线和原则,其次同意律师制定的谈判策略,再次最大化配合律师的工作。笔者认为这是律师开展调解工作的前提。防止在办案过程中让当事人指挥律师如何操作,甚至完全被当事人牵着鼻子走。如果当事人不能充分信任律师或者与律师保持统一的观点,律师将会耗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去做已方当事人的工作。


有一些常见的细节供大家参考,如果当事人经常给律师发一些类似案件的案例、法律法规、新闻,或者在某一段时间内当事人电话或者信息很多。很可能意味着律师就某些问题没有向当事人沟通、解释清楚,也不排除当事人开始质疑律师的工作,建议承办律师约当事人到所面谈,为当事人解除疑虑。原则为能够当面沟通则尽量当面沟通,条件不具备可以选择电话沟通,尽量不要选择用微信或者邮件方式去沟通。一是说不清楚,二是显得律师不够重视,三是可能会埋下隐患。


2、跳出来,躲出去

在办理伤亡类案件过程中,由于家属沉浸在失去亲人的巨大悲痛之中,往往比较情绪化。有时会不断催促律师加快谈判进程,因为此类案件处理过程普遍比较漫长,不会很快呈现结果。所以,不论家属多么慌乱,情绪如何糟糕,律师必须保持冷静不能受到家属情绪影响,也不能轻易被家属情绪所左右。因为律师此时的身份是“办事人”不是“当事人”,可以给予最大化同情,但不能在办案过程中掺杂太多情绪和感情色彩。沉着冷静,镇定自若才是律师的情绪底色,如果律师乱了阵脚,结果恐怕不会太理想。此为“跳出来”。



在办案过程中,不排除有的家属因为情绪失控或者赔偿、补偿杯水车薪,从而到相关政府部门、学校等办公场所拉横幅、设灵堂、干扰上述单位正常办公、教学秩序,上述行为轻则涉嫌治安管理处罚,重则涉嫌寻衅滋事、妨害公务等刑事犯罪。所以,律师应当将上述行为的风险及时提示和告知家属并留痕,避免将来涉嫌刑事风险后归责于律师没有尽到提示义务。也是为了避免律师陷入执业风险,此为“躲出去”。


3、找好主事人

在死者家属人数众多的情况下,往往会出现许多左右律师的声音。此时需要确定或为指派一名主事人(主事人有时并不一定是委托人)。推选的主事人首先能得到其他亲属的同意或者认可。其次可以代表其他亲属的意见,关键时候可以有决定权,律师可以将事情进展以及关键性的事务与主事人对接,再由主事人向其他亲友传达,这样一来可以提高效率,二来可以减轻律师的沟通成本和压力。


4、知己知彼与期望值管理

先明确己方当事人诉求。比如有的死者家属是追究对方刑事责任而非赔偿,有的更在乎名誉,需要在赔偿外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当然大多数死者家属还是要求赔偿金额最大化,此为“知己。其次,充分研究和分析双方的责任大小,了解对方的“痛点”。也要掌握能够给对方施压的证据和背后的法律依据。同时,充分利用信息了解对方的赔付能力、经济收入、家庭状况等客观情况,此为“知彼”。


在明确责任划分以及法律依据情况下,律师应当有一个预估值,家属通过诉讼能够取得多少赔偿或者补偿款,调解的利弊是什么,同时做好家属心理期望值的管理。在客观的证据基础上将可能获得的金额分析保守一些。因为,如果家属没有获取律师预估的赔偿款或者补偿款,会认为律师分析不专业。如果获得比预估数值更多的钱款,家属的满意程度会比较高。当然适用前提一定是建立在扎实的法律功底和专业分析基础上,此为策略而非忽悠。


5、调解时机的把握

如果刚发生事故后调解,此时死者家属要求往往较高、比较极端,较为主观,要么闭口不谈,要么要价偏高。并且,此时的双方责任划分仍未明确,所以事故刚刚发生之时并不是谈判的较好时机,在事情冷却一段时间后再去协商时机更为适宜,毕竟欲速则不达。


6、在原则与底线问题上,做一个“难缠”的律师

在合法的范围内追求当事人利益的最大化是律师的执业伦理之一,不论是作为被告方还是原告方,为当事人争取利益最大化都是律师的追求。但是如果听到对方当事人或者律师评价“你这个律师真是比较好说话”其实在某种程度是律师失职的表现,因为律师无形中站到了对方的阵营中。我宁可看到为了自方当事人的利益在合法、合理的范围内步步紧逼、据理力争、毫不松懈的难缠又强势的律师,而不要看到一个好讲话的和事佬。后退容易,进攻难。当然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特殊情况特殊对待,没有统一的尺度和标准,需要律师灵活把握。律师最终的目的是以最快的速度、合理的成本支出达到当事人利益的最大化。


7、考虑自己,顾及他人

不论如何,律师首先不能先引起对方反感,不宜将自己过度的放在自方当事人立场上,而应该时不时向对方释放出自己是第三方角色的信号,因此分寸感和尺度把握很重要。当然考虑自方当事人利益无可厚非,如果在自方当事人利益不受到减损的情况下也能够顾及到对方的利益和感受,同时兼顾公平与正义,可能会更快促进双方矛盾的化解。如果能够做到案结事了,双方都满意则是很完美的结果。


8、谈判是个心理战,律师与当事人都要有耐心

谈判是个心理战,输了气势就输掉利益。往往有时间压力的一方可能在最后的期限内因慌乱而作出错误决定,没有时间压力的一方反而表现会更轻松,对结果更有利。律师不能把握的谈判时间长短,但可以把握好战术和谈判策略,有时可以把战线拉长,有时则需要速战速决。有时可以以退为进,有时则需要主动攻击。但总体来说谈判过程本身就比较煎熬,关键环节一定不能松懈,如果久拖不决或者对方没有执行能力,抓紧诉诸法律程序。当然,前提永远是律师画路线,当事人来选择。律师绝不能替代当事人做选择。谈判过程从来都是在曲折中前进,律师自己需要有耐心,也得教会自己的当事人有耐心。


五、写在最后

大学生自杀,是个无比沉重的话题。鲜活的生命嘎然而止。带着亲人的绝望,带着遗憾离开这个世界,或许他们把一些东西看的比生命更重要。从小到大,总有人教我们穷尽各种办法去“赢”,但没有教我们如何去坦然的面对“输‘;总有人告诉我们要有更高的追求,但没有人教我们在欲望大于能力时如何控制欲望;总有人告诉我们成绩最重要,殊不知开心健康的成长最重要。心理学知识的匮乏与缺失、心理承受能力薄弱,使得那些“玻璃心”的学生雪上加霜,别人能够经受住的困难、挫折、打击对于他们来说可能是压死骆驼的最后一根稻草。


所以,老师也好、医生也罢,亦或律师,很多时候是一个良心活儿,有时你无意间的一句鼓励的话语、一个温暖的动作、一个善意的眼神可能会给那些敏感而无助的人多一点活下去的勇气。因为对于我们来说这可能是一份时间久了会麻木的工作,但对于他的亲人来说,这个人是他们的全部。当然,大学生自杀是个复杂的社会问题,背后有家庭、学校、社会的多重原因,仅仅靠老师的责任心无异于杯水车薪,但老师是靠近学生最近的人,对学生多一点留心,多一份责任或许能够让他们重燃生命的希望。


参考文献:

[1]https://www.zhihu.com/question/394840935/answer/1241224564,来源:知乎,作者:知无不言者慎
[2]章劲元 姜 波《高校学生自杀事件的法律义务、责任和应对策略》,学校党建与思想教育,2018.11
[3]张琴凤 《浅析在校大学生自杀引发的高校法律责任》

天津律师

张圆圆律师


张圆圆,天津行通律师事务所经济犯罪一部律师,法学硕士,中共党员,天津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自执业以来,办理民商事诉讼、非诉案件、刑事案件达数百起。积累了处理刑民交叉业务的执业经验。目前,张圆圆律师致力于刑事辩护经济犯罪、传统犯罪领域,辩护意见采纳率较高,部分案件在法院阶段裁定撤回起诉,部分案件获得撤案、不起诉、免予刑事处罚的结果,缓刑、轻判案件达数十起,当事人满意度较高。此外,张圆圆律师一直致力于法学理论的学习和研究,发表专业论文数篇。在刑事专业的道路上不懈努力,力求精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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