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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行通律师事务所在风雨中不断探索前行、砥砺奋进,连续多年代理刑事案件数量稳居全国前列,在公司法律顾问、政府法律顾问领域业绩卓著。

行通案例 | 虽为赠与,却可索回——恋爱关系中的大额财物






关键词


恋爱关系;大额财物;附条件赠与 







案件来源

文某某(化名)在恋爱中赠与对方大额财物,后二人分手。文某某通过朋友介绍,就此问题来到天津行通律师事务所咨询纪明欣律师,经过分析文某某陈述,纪明欣律师认定此案并非一般赠与法律关系,文某某对王某某的赠与,能够通过合法渠道索回,文某某遂委托纪明欣律师全权代理此案。







案情简介

文某某与王某某经人介绍相识并确定恋爱关系。相处期间,文某某自发或是通过王某某索要,共为王某某转账18万余元,王某某还索要Tiffany戒指、宝格丽项链、巴宝莉大衣、Gucci包、卡地亚戒指、iPhone手机等奢侈物品二十余件。王某某多次声称,如果最后没在一起,钱物全部返还。后二人分手,王某某拒绝返还文某某任何财产,故文某某诉至法院。
纪明欣律师通过询问委托人基本情况、整理财物往来银行流水、购物发票、微信聊天记录、支付凭证等证据,制定本案的诉讼策略。案件办理过程中,纪明欣律师向法官深入分析本案法律关系,提交证据22份,代理意见1份,补充代理意见1份,最终,法院采纳了纪明欣律师对案件法律关系的判断,判决王某某返还文某某196300元。






请求权基础

接受委托后,纪明欣律师开始准备前期工作。在检索案例时,共检索到相似案例11件。其中有3件以民间借贷纠纷起诉,3件以不当得利纠纷起诉,更有3件被认定成同居关系纠纷、返还原物纠纷和婚约财产纠纷。只有两件以赠与合同纠纷起诉,并有1件胜诉和1件败诉。
案件的案由对案件至关重要,关系到诉讼请求权的基础。案件的案由,即案件中最主要的法律关系,它决定了思维起点和最终归宿。经过纪明欣律师分析,此案的法律关系为附解除条件的赠与合同关系,在找到这一根本切入点以后,举一纲而万目张,围绕这一点来组织证据和代理意见,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代理思路




一、文某某为王某某支付金钱和物品的法律关系为附解除条件的赠与合同关系,现解除条件已满足,王某某应履行承诺,返还财产






(一)法律对附条件赠与合同有明确规定




《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附解除条件合同,是指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某种事实状态,并以其将来不发生作为合同不生效的限制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彩礼纠纷案件中能否将对方当事人的父母列为共同被告的答复》中明确规定:“涉婚赠与行为是附条件的赠与,在没有与对方缔结婚姻或最终离婚的情况下,赠与行为所附条件不复存在。”

(二)本案以结婚为赠与所附条件,不结婚则赠与解除




一方面,双方经单位领导介绍相识并确定恋爱关系,均已到晚婚年龄,开始就是以结婚为目的相处,双方均多次表达双方会结婚的意思,已经到了谈婚论嫁的地步。根据中国民间婚姻嫁娶风俗习惯,不论是文某某父母给与王某某的金钱,还是文某某自己给与王某某的金钱和物品,都是在考虑到和王某某结婚的基础上,具有强烈的身份属性。另一方面,双方约定,如果最后没有结婚,则返还全部赠与。双方对赠与所附的条件是结婚,不结婚则解除,此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

所以,文某某处分财产的行为是涉婚赠与行为,王某某的返还意向亦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不结婚则返还赠与的承诺和追认,现双方已分手,赠与行为所附条件已不复存在,王某某应履行承诺向原告返还赠与。


(三)依据民法的诚实信用原则,王某某应履行返还承诺




《民法总则》第七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合同法》第六条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力、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诚实守信是人类社会普遍崇尚的基本价值,诚实信用原则被公认为民事活动的根本原则。王某某是完全行为能力人,先后多次承诺不结婚则返还一切赠与,此为其真实意思表示。王某某对文某某作出的返还承诺,既是对之后赠与行为的承诺,又是对之前赠与行为的追认,正是因为王某某承诺不结婚则返还一切,文某某在其索要金钱和物品时,才满足其要求。《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综上,王某某应恪守对文某某的承诺,将赠与全部返还。


(四)结合文某某的经济能力,将其对王某某的转账等认定为以结婚为条件的赠与符合公平正义




文某某如不是为与王某某组成家庭,不可能满足其种种用钱要求,王某某如不是承诺不结婚则返还,文某某也不可能为其支付远远超出自己经济能力的金钱和物品,王某某应履行承诺,将金钱和物品返还给文某某。




二、王某某借婚姻索要金钱和物品的行为,违反《婚姻法》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应当认定为无效,因索要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一)王某某借婚姻索要金钱和物品的行为,违反《婚姻法》强制性规定




在本案中,文某某给予被告的金钱和物品,多数为王某某主动索要,文某某并没有主动赠与的意思表示,并非出自自愿。文某某为维护恋爱关系以最终走入婚姻不得不尽量满足王某某之要求。因王某某的奢侈消费超出文某某的负担能力,双方多次产生矛盾,并最终因彩礼数额问题导致分手。《婚姻法》第三条规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借婚姻索取财物为法律强制性规定明确禁止的行为。《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在本案中,王某某借婚姻索要金钱和物品的行为,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王某某的索要行为是无效民事法律行为。


(二)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后果是返还财产




《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在本案中,王某某向文某某索要财产的行为是无效民事法律行为,王某某因索要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




三、从证据上来看,文某某提供的转账记录、银行卡流水、聊天截图、购物小票、证人证言等证据,已经形成完整证据链,证实文某某所主张的附条件赠与应予返还




文某某诉请的每一笔款项,都有微信转账截图、相应的银行卡流水、明确的聊天记录、相应的购物小票予以佐证,时间、事项都能够吻合和相互印证,达到了高度盖然性的证明程度。







案件总结
本案的关键在于基础法律关系的判断和复杂证据的组织。文某某向王某某的转账中,涉及到多笔大额财产,并非情侣间日常生活中的无偿赠与。但是,本案的基础法律关系确是赠与,并非借贷或者不当得利等法律关系。因此,怎样找到索回赠与的于法有据切入点,是本案的根本问题。纪明欣律师以认真负责的态度、过硬的专业素质,在法律认可的范围内,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扭转了委托人人财两空的被动局面,得到了委托人的高度认可。

天津律师

四川大学管理学学士,中共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法学硕士。毕业后曾任职于某国家机关工作两余年,辞职后成为专职律师。

 
作为律师期间,派驻于天津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天津市金融工作局)从事法律顾问工作一年,期间主要负责法律审核、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相关工作,参与制定《天津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等规范性文件。
 
现主要从事民、商事诉讼法律业务,亦参与合同审查及制作法律意见书等非诉讼业务。始终坚持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坚持信仰法律。

文字编辑及校对 | 纪明欣
排版设计 | 范孟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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