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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罪案件
06-30
【诈骗】3000万,无期徒刑终获无罪释放
被告人朱某,因涉嫌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被逮捕,被控诈骗数额高达3000万。在某中级法院第一次审理中,以诈骗罪判决被告人朱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我所律师提出无罪辩护意见,法院判决无罪。
06-02
【玩忽职守】致亏损1600余万,一审二审获无罪
白某作为天津市某区城管局某支队队长,在任职期间内,辖区内出现违建房屋,白某遂带领该支队队员对违法建筑进行登记、上报。后该违法建筑一直未予以拆除,在天津地铁五号线建设期间,该建筑被征收拆除,评估部门对该建筑进行评估后,征迁部门对其进行补偿,后经查实,其违建部分非法获得1600余万元补偿款。后天津市某区人民检察院以玩忽职守罪对白某立案侦查,认定其未依法履行职责,导致国家损失1600余万元。
06-02
【走私普通货物】千万余元,依法不起诉,单位仅判处罚金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卓某某系北京城宏某石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某集团)总经理及法定代表人,该公司主要经营大理石荒料加工销售等业务。在2012至2016年期间,被告单位宏某集团从国外进口大理石荒料等货物,为了谋取非法利益,分别结伙或单独违反海关法规,以低于真实成交价格的虚假价格向海关申报通关进口货物,偷逃国家税款。其中宏某集团参与走私偷逃应缴税款金额高达2200万余元。现公诉机关指控被告单位宏某集团及其总经理卓某某等人涉嫌走私普通货物。
06-02
【合同诈骗】数百万,有力辩护,终获无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钱某系天津某货运公司总经理助理,负责公司业务工作,并保管该公司业务专用章,该章仅针对公司内部使用,无对外签订协议合同的效力。2012年,被告人钱某同过中间人刘某介绍认识被害人李某,并与被害人李某签订借款合同,合同载明借款人为钱某,并约定以钱某公司天津某码头有限公司的入库合同协议书中的货物作为抵押,向李某借款280万元整,用于购买运输车辆,同时约定11月8日一次性归还上述欠款。另外,钱某还质押给李某一张未填写出票日期、大写金额、收款人及行号的中国银行支票,并手写一份说明,保证该支票到支付日期时银行无条件付款,因支票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由钱某个人承担。
李某如约向钱某提供的账号汇款252万元整,被告人钱某收到款项后分别打款给他人,剩余款项均被提现或消费,未按照约定购买运输车辆。
2012年12月,被害人李某向公安机关报案,次日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认为被告人钱某依法构成合同诈骗罪。
05-30
【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一审、二审均获无罪
被告人胡某、王某在家中的楼梯上因故与被害人孙某发生口角,争执中被告人王某与被害人发生推搡,致使被害人从楼梯上摔下,被害人孙某于案发当日被送往120急救,于10月11日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被害人因外伤加之情绪激动等引起高血压性脑出血导致的死亡。
胡某以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后,犯罪嫌疑人胡某的家属为其能重获自由,委托我所何春景律师担任其辩护人。经何春景律师的有效辩护,一审被告人无罪。后东丽检察院提起抗诉,认为现有证据可以确实充分的证明胡某参与共同伤害犯罪,认为原审法院认定胡某无罪是错误的,经过何春景主任的辩护,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06-02
【合同诈骗】数百万,一审12年,二审获无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于2011年10月,以元*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元*公司)名义向典当有限公司借款800万元,又以元*公司800万元远期支票作为质押,并以担保人身份为借款提供连带担保。后又将其中的450万元转入有其直接控制的宝*公司。2011年11月,王某又以相同方式与元*公司签订了借款合同,其获取该笔借款后用于清偿前笔从的借款800万元。负责人高某发现王某无法返还借款后报警。现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构成诈骗罪。
06-02
【聚众斗殴】致人死亡,辩护有力终获无罪
被告人李某某于2010年2月5日晚,为泄私愤纠集被告人王A、冯某某等人,与张某某纠集的被告人王B、王C、王D持械互殴。打架过程中,王A与被害人王D单独互殴,王A掏出折叠刀朝王D左侧胸部、左侧背部猛刺两刀,致被害人经抢救无效死亡。公诉机关指控王A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李某某等人构成聚众斗殴罪。
06-02
【合同诈骗】经辩护,将刑事罪名转为民事纠纷
被告人张某某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于2016年5月27日被逮捕。2016年X月X日,天津市某区人民检察院以津X检刑诉公诉2016[XX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向天津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17年1月18日,天津市某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张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张某某不服,提出上诉。上诉期间,二审法院以发现张某某新事实为由,发回重审。
06-02
【故意伤害】三名公职人员被控故意伤害,其中二人撤案,一人不起诉
天津市某政府机关的执法工作人员赵某、李某、任某在执法过程中,被被害人程某等十几人围殴。在程某持砖头欲击打李某头部时,赵某见状上前阻拦,用手推了对方程某上身一把,并及时报警。警察到达现场后,将涉案人员带至派出所收集固定证据,但被害人程某离开案发现场后并未前往公安机关说明情况。十天后,程某到公安机关称其肋骨多处骨折,是赵某用手掌推其肋部导致的。经法医鉴定,程某肋部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公安机关认定赵某、李某、任某与程某的伤情均存在因果关系,以故意伤害罪将三人立案。
06-02
【贪污、受贿】经辩护,贪污罪无罪,受贿罪罪轻
张某在公司担任总会计师一职,公诉机关指控,其作为“国家工作人员”涉嫌四起贪污、受贿犯罪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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