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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击疫情,共克时艰——企业捐赠之热点法律问题

  自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湖北多地医院物资告急,很多企业在得知此消息后,纷纷伸出援手。“岂曰无衣,与子同袍”这首春秋时期的秦国战歌,是对企业关怀抗疫战士、支持抗疫最为贴切的形容。为了抗击疫情,大批爱心企业捐赠款物,为共同打赢这场战争贡献力量。本文依据现有法律、法规,根据政府部门针对疫情出台的相关政策,为企业捐赠过程中涉及到的法律问题提供依据。保障企业在奉献爱心的同时,避免由此可能产生的法律风险和损失。

  一、受赠主体有何要求

  我国的法律对接受捐赠的主体是有特殊要求的,即仅限于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在抗击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期间,公益性社会团体主要包括各地的慈善会、红十字会,公益性非营利事业单位则是指与抗击疫情相关的非营利性的医学研究机构和医疗卫生机构。捐赠人要求捐赠给县级政府或部门的,县级政府或部门必须转交给公益性社会团体或公益性非营利事业单位,或进行分发,但自身不得受益。除此之外,任何机关、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不得接受捐赠。

  【法律规定指引】:

  1.《公益事业捐赠法》第十条 本法所称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是指依法成立的,从事公益事业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教育机构、科学研究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社会公共文化机构、社会公共体育机构和社会福利机构等。

  2.《公益事业捐赠法》第十一条 在发生自然灾害时或者境外捐赠人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作为受赠人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可以接受捐赠,并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对捐赠财产进行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可以将受赠财产转交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也可以按照捐赠人的意愿分发或者兴办公益事业,但是不得以本机关为受益对象。

  二、捐赠程序中有什么注意事项

  (一)与慈善组织签订捐赠协议

  企业在捐赠过程中,建议捐赠人与受赠人就捐赠财产的种类、质量、数量和用途等内容订立捐赠协议。

  (二)向受赠人索要合法、有效的凭证

  捐赠人在捐赠财产实际已经交付后,及时要求受赠人开具合法凭证,例如《捐赠物资/资金接收单》等收据,并保留相关的资金流水凭证,确保可以用于向税务部门申请税收扣减。

  【法律规定指引】:

  1.《公益事业捐赠法》第十二条 捐赠人可以与受赠人就捐赠财产的种类、质量、数量和用途等内容订立捐赠协议。捐赠人有权决定捐赠的数量、用途和方式。

  2.《公益事业捐赠法》第十六条 受赠人接受捐赠后,应当向捐赠人出具合法、有效的收据,将受赠财产登记造册,妥善保管。

  3.《公益事业捐赠法》第十八条 受赠人与捐赠人订立了捐赠协议的,应当按照协议约定的用途使用捐赠财产,不得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的用途。如果确需改变用途的,应当征得捐赠人的同意。

  三、捐赠人对捐赠物品的质量承担责任吗

  目前各医疗机构医疗物资非常紧缺,很多企业纷纷自己采购物资寄往医院。然而据了解,所购物资很多都不符合医疗产品的质量标准。如果医生使用了不合格的医疗物资,不仅起不到保护作用,反而会埋下安全隐患。所以企业应确保捐赠的物资质量合格,不存在缺陷或瑕疵。

  【法律规定指引】:

  1.《中华人民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一条 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慈善法》第三十六条规定  捐赠人捐赠的实物应当具有使用价值,符合安全、卫生、环保等标准。捐赠人捐赠本企业产品的,应当依法承担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四、捐赠协议签订后可以撤销吗

  (一)一般情况下不能撤销

  企业可以向慈善组织或者疫区定点机构捐赠自有资金或物资,此处需提醒企业注意的是,对于在救灾、公共卫生突发事件中捐赠款物,赠与人不得行使任意撤销权。捐赠人与受赠人签订书面捐赠协议后,捐赠人违反捐赠协议逾期未交付财产,慈善组织或者其他接受捐赠的人可以要求捐赠人交付。

  (二)特定情形下可以撤销或不再履行赠与义务

  受赠人未按照捐赠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的,捐赠人可以主张撤销。当然捐赠人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撤销。捐赠人依法享有的撤销权有一年的除斥期间限制,自捐赠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计算。

  捐赠人公开承诺捐赠或者签订书面捐赠协议后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的,经向公开承诺捐赠地或者书面捐赠协议签订地的民政部门报告并向社会公开说明情况后,可以不再履行捐赠义务。此种情形需要注意的两点:第一,捐赠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是发生在捐赠协议成立之后,而不是成立之前。如果自身的经济状况本已十分不好,仍向他人表示赠与意思,实际上其赠与的意思表示多无诚意,捐赠协议也无履行基础,则该捐赠协议不可撤销。第二,不同于撤销后的捐赠协议,捐赠人由于经济状况而不再履行捐赠协议是指,如果捐赠人已经履行部分义务,则不再履行剩余尚未履行的部分,已经履行的部分不能追回。

  【法律规定指引】:

  1.《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得撤销赠与。

  2.《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八条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

  3.《慈善法》第四十一条 捐赠人应当按照捐赠协议履行捐赠义务。捐赠人违反捐赠协议逾期未交付捐赠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慈善组织或者其他接受捐赠的人可以要求交付;捐赠人拒不交付的,慈善组织和其他接受捐赠的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或者提起诉讼:(一)捐赠人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公开承诺捐赠的;(二)捐赠财产用于本法第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慈善活动,并签订书面捐赠协议的;捐赠人公开承诺捐赠或者签订书面捐赠协议后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经向公开承诺捐赠地或者书面捐赠协议签订地的民政部门报告并向社会公开说明情况后,可以不再履行捐赠义务。

  4.《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五、捐赠人是否有权了解捐赠物的发放使用情况,如何了解

  作为捐赠人有权了解捐赠物的发放和使用情况,也有权要求公开剩余捐赠财务的去向。慈善组织应当接受社会的监督,信息公开,及时主动向捐赠人反馈有关情况。捐赠人可以通过查询、复制其捐赠财产管理使用的有关资料来了解捐赠物资的去向。捐赠人发现慈善组织违反捐赠协议约定的用途,滥用捐赠财产的,有权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捐赠人可以向民政部门投诉、举报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规定指引】:

  1. 《慈善法》第四十二条 捐赠人有权查询、复制其捐赠财产管理使用的有关资料,慈善组织应当及时主动向捐赠人反馈有关情况。慈善组织违反捐赠协议约定的用途,滥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捐赠人可以向民政部门投诉、举报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慈善法》第六十七条 慈善项目终止后捐赠财产有剩余的,按照捐赠方案或协议处理;如果捐赠方案未规定或捐赠协议未约定的,慈善组织应将剩余财产用于目的相同或者相近的慈善项目,并向社会公开。

  3.《慈善法》第三十一条 开展募捐活动,应当尊重和维护募捐对象的合法权益,保障募捐对象的知情权,不得通过虚构事实等方式欺骗、诱导募捐对象实施捐赠。

  4.《公益事业捐赠法》第二十一条 捐赠人有权向受赠人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受赠人应当如实答复。

  5.《公益事业捐赠法》第二十二条 受赠人应当公开接受捐赠的情况和受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六、疫情期间企业积极捐赠有哪些税收优惠

  为了鼓励国家有难的时候企业能伸出援手,法律规定企业在疫情期间积极捐赠,捐赠款项可以抵扣企业所得税,但是有一些注意事项需要引起捐赠企业的重视。

  1、主体:企业进行慈善捐赠时应当向公益性社会组织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捐赠,换言之企业直接捐赠给个人或者其他单位是不能抵税的。捐赠企业必须从具有扣税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进行选择。

  2、捐赠途径:企业应当通过合法的途径进行捐赠,并取得符合规定的公益事业统一捐赠票据。

  3、捐赠物价值确定:企业如果捐赠的是非金钱类的物资,应当以其公允价值计算物资价值,并向受捐赠部门提供注明捐赠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的证明。

  4、税务抵扣时间:根据笔者对以往类似疫情相关政策的研究,针对特定事件的税收政策一般均设定了明确的截止时间。预计此次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结束后,也会出台具有时效性的相关政策,请捐赠企业的财务人员留意,根据相关政策进行税前扣除。

  5、疫情下的特殊情形:鉴于目前的疫情情况,为了鼓励社会各界捐赠,缓解医疗物资压力,财政部、税务总局于2020年2月6日联合下发公告,一是扩大接受捐赠范围,允许向医院直接捐赠享受税收优惠。同时取消税前扣除比例的限制,对企业捐赠给予全额扣除。二是免征货物捐赠增值税、消费税。

  【法律规定指引】:

  1.《慈善法》第二十四条 公司和其他企业依照本法的规定捐赠财产用于公益事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方面的优惠。

  2.《慈善法》第八十条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财产用于慈善活动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企业慈善捐赠支出超过法律规定的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当年扣除的部分,允许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3.《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所称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符合法律规定的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

  5.《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

  6.《慈善法》第二十四条 公司和其他企业依照本法的规定捐赠财产用于公益事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方面的优惠。

  7.《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  一、企业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大于零的数额。三、本通知第一条和第二条所称的公益事业,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下列事项:(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

  8.《支持疫情防控相关财税政策、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发布会》八 是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等或直接向医院捐赠用于疫情防治的医用物资等物品,允许在缴纳所得税前全额扣除。对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无偿捐赠用于疫情防治的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七、国有企业捐赠的特殊要求

  国有企业作为社会经济组织,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是其首要目标,但由于其国有属性,在此次肺炎疫情面前,相较于民营企业,更应彰显其社会责任感。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国有企业的捐赠做出了特殊规定,国有企业在对外捐赠时,应当履行必要的内部审批程序,确定合理可操作的捐赠方案,并按照国资部门的要求履行相应的备案或核准手续。

  【法律规定指引】:

  1. 《慈善法》第四十三条  国有企业实施慈善捐赠应当遵守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履行批准和备案程序。

  2.《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三十条 国家出资企业合并、分立、改制、上市,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进行重大投资,为他人提供大额担保,转让重大财产,进行大额捐赠,分配利润,以及解散、申请破产等重大事项,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的规定,不得损害出资人和债权人的权益。

  3.《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三十二条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有本法第三十条所列事项的,除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的规定,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的以外,国有独资企业由企业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国有独资公司由董事会决定。

  4.《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三十三条 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有本法第三十条所列事项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由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定。由股东会、股东大会决定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委派的股东代表应当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行使权利。

  5.《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中也明确将“未经企业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捐赠、赞助事项,或者虽经企业领导班子集体研究但未经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批准,决定大额捐赠、赞助事项”认定为滥用职权、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行为。

  6.《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10)17号)及《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三重一大"决策工作的意见》(津政发(2015)6号)  明确对外大额捐赠、赞助事项应当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大额度资金使用是指按照相关规定,超过本部门、本单位、本企业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有权调动、使用的资金限额,需要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资金使用安排。

  八、企业捐赠可以侵害债权人利益吗

  在实践中,有不少企业捐赠后,债权人起诉企业和慈善组织,要求撤销捐赠的案例。因此,如果企业对外有债务没有清偿的,一定要保证自己还有偿还债务的能力,做慈善应当在保障债权人利益的基础上进行,不能侵害债权人的利益。

  【法律规定指引】: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  因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2.《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三十条   国家出资企业合并、分立、改制、上市,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进行重大投资,为他人提供大额担保,转让重大财产,进行大额捐赠,分配利润,以及解散、申请破产等重大事项,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的规定,不得损害出资人和债权人的权益。

  九、公司的工作人员挪用、侵占或者贪污捐赠款物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疫情期间,捐赠企业的单位的工作人员,侵占捐赠的财务,可能构成贪污罪、职务侵占罪、挪用公款罪、挪用资金罪、挪用特定款物罪。

  【法律规定指引】:

  1.《公益事业捐赠法》第二十九条  挪用、侵占或者贪污捐赠款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退还所用、所得款物,并处以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照前款追回、追缴的捐赠款物,应当用于原捐赠目的和用途。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职务侵占罪;贪污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 【挪用资金罪;挪用公款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挪用特定款物罪】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结语

  “岂曰无衣,与子同袍”,抗击疫情能取得阶段性的成果,除了有党中央的英明领导之外,也有赖于万千捐赠人的雪中送炭。恰至文末,一副对联以飨读者,正是——

  期春满人间,万籁竞扬晓天地;待夏日盎然,百企争鸣傲九州!

天津律师

  张健,天津行通律师事务所民商部业务主任,南开大学法学硕士,中国法学会会员,曾任天津市某基层人民法院助理审判员。

  张健律师从事法律工作20余年来,擅长房地产与建筑工程、经济合同纠纷及刑事辩护等领域。在刑事辩护领域成功代理了数起无罪辩护、缓刑案件。代理了近千起民事、经济案件,为当事人挽回了巨额的经济损失,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张健律师始终秉承“在法律框架内,用法律的智慧促成客户目的达成”之理念,其鲜明的法官思维,认真严谨的工作态度,高度专业的法律服务,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使得案件代理更具优势,不仅获得了当事人的普遍好评,也获得了司法行政机关以及律师同行的普遍赞誉。

天津律师

  刘帅律师,毕业于天津工业大学,在学期间从事法学专业的学习与研究。自执业以来处理民事案件百余件,擅长传统民事方向的业务,主要包括房产纠纷、买卖合同纠纷、租赁合同纠纷、物权纠纷、继承纠纷等方向。

  具有较强的分析能力、应变能力、沟通能力以及扎实的文字功底,工作中擅长将法学理论与法律实务相结合、制定诉讼策略及争议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的出庭经验与调解经验。专注于争议解决方向,持“秉谨慎之态,择最优之路,善客户之事”之理念,认真服务好每一位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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