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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防控期间金融借款热点问题解答(下篇)

近期发布的金融类相关法规
及规范性文件参考

一、《关于加强银行业保险业金融服务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
发文单位: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时间:2020年1月26日
关联内容摘要:
第三条:开辟金融服务绿色通道。
各银行保险机构要进一步加大对疫区的支持,减免手续费,简化业务流程,开辟快速通道。要充分发挥银行信贷、保险保障、融资担保等多方合力,加强对社会民生重点领域金融支持。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人群,要在信贷政策上予以适当倾斜,灵活调整住房按揭、信用卡等个人信贷还款安排,合理延后还款期限。对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出险理赔客户要优先处理,适当扩展责任范围,应赔尽赔。
第四条:强化疫情防控金融支持。
各银行保险机构要主动加强与有关医院、医疗科研单位及企业的服务对接,积极满足卫生防疫、医药产品制造及采购、公共卫生基础设施建设、科研攻关等方面的合理融资需求。要按照特事特办、急事急办原则,切实提高业务办理效率,提供优质高效的疫情防控综合金融服务。鼓励向疫情防控一线的相关单位和工作者提供更加优惠的金融服务。不得借疫情渲染炒作金融产品。
第五条:做好受困企业金融服务。
各银行保险机构要通过调整区域融资政策、内部资金转移定价、绩效考核办法等措施,提升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的金融供给能力。对于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以及有发展前景但暂时受困的企业,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鼓励通过适当下调贷款利率、完善续贷政策安排、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等方式,支持相关企业战胜疫情灾害影响。

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建立外汇政策绿色通道 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
发文单位:国家外汇管理局
发文时间:2020年1月27日
关联内容摘要:
第四条:疫情防控确有需要的,企业借用外债限额等可取消,并可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政务服务网上办理系统” (http://zwfw.safe.gov.cn/asone/)线上申请外债登记,便利企业开展跨境融资。

三、《关于加强银行间市场自律服务  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
发文单位: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
发文时间:2020年1月28日
关联内容摘要:
第二.5条:对注册地在湖北省等疫情严重地区的企业,以及债务融资工具资金用于疫情防控相关领域的,交易商协会将建立注册发行服务绿色通道,切实做好疫情防控直接债务融资服务工作。
第三.1条:存续债务融资工具的付息日、兑付日在2020年1月31日、2月1日的,顺延至2月3日进行付息和兑付。

四、《关于受春节假期调整影响资金交易支付补息相关事宜的通知》
发文单位: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
发文时间:2020年1月29日
关联内容摘要:
因银行间本币市场2020年春节假期休市安排发生调整,部分资金交易的结算日期发生顺延。为提高资金交易利息调整协商的效率,根据银行间本币市场交易规则、回购交易主协议及市场惯例,建议到期还款/结算受春节假期调整影响的信用拆借交易、质押式回购交易和买断式回购交易双方,按以下方式计算原到期还款日/到期结算日至顺延后的实际结算日之间的利息(以下简称补息)并自行办理补息的划付,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上海清算所按照原合同约定的到期金额办理结算。
信用拆借补息=拆借金额×拆借利率×(顺延后的还款日-原还款日)/360;质押式回购/买断式回购补息=首次结算金额×回购利率×(顺延后的结算日-原到期结算日)/365。拆入方/正回购方不晚于2月5日将补息金额向成交单所载的拆出方/逆回购方资金账户或拆出方/逆回购方另行指定的资金账户完成支付。未在2月5日前支付补息的拆入方/正回购方,按补息×日利率万分之二×延迟天数向拆出方/逆回购方支付额外利息。
交易双方也可就补息事宜另行协商处理。          

五、《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
发文单位: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银保监会、证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
发文时间:2020年1月31日
关联内容摘要:
(一)保持流动性合理充裕,加大货币信贷支持力度
1、保持流动性合理充裕。
人民银行继续强化预期引导,通过公开市场操作、常备借贷便利、再贷款、再贴现等多种货币政策工具,提供充足流动性,保持金融市场流动性合理充裕,维护货币市场利率平稳运行。
2、加大对疫情防控相关领域的信贷支持力度。
在疫情防控期间,人民银行会同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对生产、运输和销售应对疫情使用的医用防护服、医用口罩、医用护目镜、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盒、负压救护车、消毒机、84消毒液、红外测温仪和相关药品等重要医用物资,以及重要生活物资的骨干企业实行名单制管理。
人民银行通过专项再贷款向金融机构提供低成本资金,支持金融机构对名单内的企业提供优惠利率的信贷支持。中央财政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给予贴息支持。金融机构要主动加强与有关医院、医疗科研单位和相关企业的服务对接,提供足额信贷资源,全力满足相关单位和企业卫生防疫、医药用品制造及采购、公共卫生基础设施建设、科研攻关、技术改造等方面的合理融资需求。
3、为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地区、行业和企业提供差异化优惠的金融服务。
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以及有发展前景但受疫情影响暂遇困难的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企业到期还款困难的,可予以展期或续贷。通过适当下调贷款利率、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等方式,支持相关企业战胜疫情灾害影响。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应取消反担保要求,降低担保和再担保费。对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的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减半收取再担保费
4、完善受疫情影响的社会民生领域的金融服务。
对因感染新型肺炎住院治疗或隔离人员、疫情防控需要隔离观察人员、参加疫情防控工作人员以及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人群,金融机构要在信贷政策上予以适当倾斜,灵活调整住房按揭、信用卡等个人信贷还款安排,合理延后还款期限。感染新型肺炎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可展期一年,继续享受财政贴息支持。
(二)合理调度金融资源,保障人民群众日常金融服务
切实保障公众征信相关权益。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接入机构要妥善安排征信查询服务,引导公众通过互联网、自助查询机进行征信查询。要合理调整逾期信用记录报送,对因感染新型肺炎住院治疗或隔离人员、疫情防控需要隔离观察人员和参加疫情防控工作人员,因疫情影响未能及时还款的,经接入机构认定,相关逾期贷款可以不作逾期记录报送,已经报送的予以调整。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和企业,可依调整后的还款安排,报送信用记录。


六、《关于支持金融强化服务 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
发文单位:财政部
发文时间:2020年2月1日
关联内容摘要:
(一)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贷款给予财政贴息支持。
2020年新增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贷款,在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支持金融机构提供优惠利率信贷的基础上,中央财政按人民银行再贷款利率的50%给予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贴息资金从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
1、经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等部门确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可凭借2020年1月1日后疫情防控期内新生效的贷款合同,中央企业直接向财政部申请,地方企业向所在地财政部门申请贴息支持。对支持疫情防控工作作用突出的其他卫生防疫、医药产品、医用器材企业,经省级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后,可一并申请贴息支持。
2、享受贴息支持的借款企业应将贷款专项用于疫情防控相关生产经营活动,保障疫情防控相关重要医用、生活物资平稳有序供应,不得将贷款资金用于投资、理财或其他套利活动,不得哄抬物价、干扰市场秩序。
(二)加大对受疫情影响个人和企业的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支持力度。
对已发放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患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可向贷款银行申请展期还款,展期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财政部门继续给予贴息支持,不适用《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金〔2019〕96号)关于“对展期、逾期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不予贴息”的规定。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和小微企业,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方面在其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时优先给予支持。
(三)优化对受疫情影响企业的融资担保服务。
鼓励金融机构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和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小微企业提供信用贷款支持,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应当提高业务办理效率,取消反担保要求,降低担保和再担保费率,帮助企业与金融机构对接,争取尽快放贷、不抽贷、不压贷、不断贷。
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对于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的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减半收取再担保费。对于确无还款能力的小微企业,为其提供融资担保服务的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及时履行代偿义务,视疫情影响情况适当延长追偿时限,符合核销条件的,按规定核销代偿损失。

七、《天津市打赢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进一步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
发文单位: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时间:2020年2月6日
关联内容摘要:
4条:推动企业复工复产。
支持医用防护服、口罩等疫情防控急需医用物资生产和原辅料企业复工生产、扩大产能,帮助企业解决恢复生产过程中的原材料、人员、用电、运输等要素保障问题,加速相关资质认定和手续办理,推动企业开满打足、释放产能。对于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市卫生健康委认定的重要医用物资生产企业扩大再生产,金融机构予以信贷安排,市财政全额贴息。对于企业购买升级设备,可给予技改政策支持。(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金融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交通运输委、市市场监管委,各区人民政府)
11条:加大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力度。
在津创业的各类人员,可申请最高30万元创业担保贷款,贷款期限最长3年,并给予全额贴息。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数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20%(100人以上企业达到10%),可申请最高300万元贷款,贷款期限可达2年,按贷款基础利率的50%给予贴息。(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金融局、人民银行天津分行)
13条:给予企业研发贴息支持。
对受委托开展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药物研发、疫苗研究、防护用品研发设计或供应链支持、提供医学诊疗方案等服务外包机构和企业,给予贴息支持。(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
14条:缩短政策兑现周期。
引导鼓励银行、担保机构等在展期续贷、贷款担保、“雏鹰贷”“瞪羚贷”等科技金融产品开发、绿色服务通道等方面,进一步加大对科技型企业融资支持。(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税务局、市财政局)
18条强化信贷支持。
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以及有发展前景但受疫情影响遇到暂时困难的企业,各银行机构应采取展期、无还本续贷等方式提供金融支持,建立、启动快速审批通道,简化业务流程,应贷尽贷快贷,不抽贷、断贷、压贷。用足用好国家开发银行天津市分行、天津银行首批60亿元紧急融资,推动天津市属主要法人银行以低于同期市场利率水平发放专项项目贷款。(责任单位:市金融局、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保监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19条: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对保障城乡运行必需、疫情防控必需、群众生活必需和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企业给予优惠利率支持。对享受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政策支持的企业,由市、区两级财政按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利率给予50%的贴息。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担保时,取消反担保要求,担保费减半;政府性再担保机构再担保费减半,鼓励其他类型担保机构参照执行。(责任单位: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保监局、市金融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

    结   语    
目前疫情防控形势依然严峻,在这场没有硝烟的战“疫”中,党和国家的各项决策部署给了我们充分的信心,无论是个人还是企业,无论是市场主体还是金融机构,全社会一起同舟共济,携手前行,定能早日打赢这场战争!


天津律师

马骁律师,经济法学硕士学位,有较为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能够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执业期间从事民商领域法律工作,主要承办婚姻家事、民间借贷、公司合同等诉讼案件,业务熟练,经验丰富,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其稳健踏实、细心负责的办案风格亦受到当事人的广泛好评。

马骁律师在为客户提供法律服务的道路上始终秉持“正义为先,不负所托”的执业理念,不忘初心,服务于民,以较高的专业素养与责任态度为客户提供专业化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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