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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防控期间金融借款热点问题解答(上篇)

   前  言   

自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爆发,社会各行各业的经营活动均受到了不同程度的影响。为了积极贯彻贯彻党和国家的领导,携手抗击疫情,中国银保监会、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及地方政府陆续出台了一系列规范性文件,为妥善处理疫情防控期间的贷款办理及清偿问题、资金回笼问题、还款违约问题等提供了重要依据。

本文在综合金融领域近期与疫情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结合客户咨询,对于疫情防控期间的金融借款常见问题进行整理汇编,希望能为广大客户提供参考,合理规划,稳步发展,共克时艰!


防疫期间借款人可能面临的问题及解答

一、疫情会对借款人造成哪些直接影响

(一)逾期还款

疫情期间由于延迟复工,交通管制等问题,会直接影响到大量企业的正常运营,对企业而言会造成现金流断裂,对个人而言会造成收入减少,最终影响各方借款人的还款能力,无法按期、足额偿还贷款,导致逾期还款。

(二)征信减分

虽然国家和地方均出台了一系列政策以保障延迟复工期间劳动者的工资待遇问题,但事实上,因部分企业确在疫情中经营受损,很难确保员工的工资能够准时、足额发放。即使复工,因疫情尚未攻克,企业员工难免会因疫情影响工作时间及个人收入,进而导致逾期还款,最直观的反馈就是造成其个人征信出现减分。

(三)银行正常业务开展受阻

防疫期间各银行网点的营业时间均作出了不同程度的调整,难免会对客户的业务办理产生影响,借款人的债务履行及贷款办理亦在其列。


二、防疫期间若借款人无法及时还贷,是否构成违约

答:需根据具体情况判断。

根据中国银保监会、天津市政府发布的相关政策、通知等,虽然在防疫期间通过续贷、展期,适当降低利率、减免逾期利息、调整还款期限等方式来尽可能地保障金融借贷的稳定性。因此,并非在疫情爆发期间未能还款就直接认定为借款人根本违约,存在受疫情影响的客观情况下无法继续履行时,现行法律允许借贷双方就还款期限等进行协商,适当延长。


三、疫情防控期间,银行以受疫情影响为由要求提前清贷或提前解除借款合同、迟延或停止发放贷款是否属于违约

答:属于违约。

借款合同生效后,合同各方当事人均应按照约定履行合同。在没有法定或约定解除事由的情况下,银行无权仅以受疫情影响为由,提前清贷或提前解除金融借款合同、迟延或停止发放贷款的,银行将属于违约。


四、在于银行的协商过程中,若银行同意调整还款期限和方式,逾期利息、滞纳金、违约金会随之自动减免吗

答:不会自动减免,建议借款人向金融机构提出申请。

根据五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以及各地政府出台的对中小企业金融扶持政策等文件,均要求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地区、行业和企业提供差异化优惠的金融服务。

因此,在政策的影响下,借款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向金融机构提出降低贷款利率的要求。但是,由于金融机构受自身运营机制的影响,并不必然会接受借款人的申请。一般情况下,金融机构需要对提交申请的借款人进行综合评估,进而推出相应的贷款优惠政策。

此外,为适当降低企业借款人的经营风险,五部委联合下发的《通知》原则上鼓励金融机构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企业给予一定的延期还款期限,但是具体的延期力度有多大,需要金融机构自行掌握。

在防疫期间借款人有权依据目前政策申请金融机构减免相应的逾期利息、罚息、滞纳金等,但无权以此要求直接减免,具体的减免力度由贷款方综合考量。


五、防疫期间,借款人是否能以不可抗力为由主张解除或变更借款合同

答:需根据具体情况判断。

根据《合同法》第117条第2款、《民法总则》第180条第2款之规定,不可抗力是指具有不可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要求根据现有的技术水平,一般对某事件发生没有预知能力,且当事人已经尽到最大努力和采取一切可以采取的措施,仍不能避免某种事件的发生并不能克服事件所造成的后果。

由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属于新型传染病,具有突发性,一般可认为本次疫情本身符合不可抗力的特征。与之相匹配的各项防疫措施和行政措施对一般当事人而言也是不可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也具备不可抗力的特征。

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凡是在疫情期间发生的违约行为均可适用“不可抗力”。只有违约行为的产生与新冠肺炎疫情具有因果关系,意即只有目前疫情与相应的防控措施严重影响合同履行甚至导致根本履行不能时,才能适用不可抗力的法律效果。

就金融借贷行为而言,结合之前的司法实践,法院倾向认为,疫情及其防控措施对于金融借款合同通常不会构成根本性的履行障碍,借款人在出现逾期还款等违约情形后,一般不得以当下疫情防控为由主张以不可抗力实现解除或变更借款合同的目的。


六、银行抽贷、断贷、压贷等行为是否必然违反目前政策、侵犯借款人合法权益

答:不必然。

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月6日发布的《天津市打赢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进一步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第18条之规定,关于要求金融机构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等所针对的对象主要是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以及有发展前景但受疫情影响遇到暂时困难的企业。

因此,银行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的所对应的应当是疫情过后能够保障资金问题并且能够迅速恢复的企业,借款人为自然人的不在此列。而就贷款企业而言,如果其不属于上述企业类型,金融机构有权按照审慎审查、规避风险的原则,慎重决定贷款办理。


七、若借款人为个人的,若受疫情影响致使其逾期还款,能否申请还款期限延期

答:根据目前政策,可以将还款期限合理延后。

根据《关于加强银行业保险业金融服务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10号)之规定,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人群,要在信贷政策上予以适当倾斜,灵活调整住房按揭、信用卡等个人信贷还款安排,合理延后还款期限。

此外,根据《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银发〔2020〕29号)之规定,对因感染新型肺炎住院治疗或隔离人员、疫情防控需要隔离观察人员、参加疫情防控工作人员以及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人群,金融机构要在信贷政策上予以适当倾斜,灵活调整住房按揭、信用卡等个人信贷还款安排,合理延后还款期限。感染新型肺炎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可展期一年,继续享受财政贴息支持。要求合理调整逾期信用记录报送,对因感染新型肺炎住院治疗或隔离人员、疫情防控需要隔离观察人员和参加疫情防控工作人员,因疫情影响未能及时还款的,经接入机构认定,相关逾期贷款可以不作逾期记录报送,已经报送的予以调整。


八、借款人若为债务提供抵押担保的,疫情对抵押权的实现有无影响

答:没有影响。

根据《物权法》第202条之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根据2019年颁布的《全国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59条之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内行使抵押权。抵押权人在主债权诉讼时效届满前未行使抵押权,抵押人在主债权诉讼时效届满后请求涂销抵押权登记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以登记作为公示方法的权利质权,参照适用前款规定。

因此,抵押权仅受主债权诉讼时效影响,并不因为疫情等原因单独进行延长或中止。


九、当前形势下,企业办理贷款是否会有相应鼓励政策

答:对于来津创业人员有相应鼓励政策。

根据《天津市打赢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进一步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第11条之规定,在津创业的各类人员,可申请最高30万元创业担保贷款,贷款期限最长3年,并给予全额贴息。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数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20%(100人以上企业达到10%),可申请最高300万元贷款,贷款期限可达2年,按贷款基础利率的50%给予贴息。


十、哪些借款人可以享受及时贷款、走绿色通道、加快贷款资金发放等政策支持

答:根据《关于加强银行业保险业金融服务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10号)、《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银发〔2020〕29号)之规定,金融服务绿色通道主要针对社会民生重点领域,资金用途集中在有关医院、医疗科研单位及企业、卫生防疫、医药产品制造及采购、公共卫生基础设施建设、科研攻关等方面。对生产、运输和销售应对疫情使用的医用防护服、医用口罩、医用护目镜、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盒、负压救护车、消毒机、84消毒液、红外测温仪和相关药品等重要医用物资,以及重要生活物资的骨干企业实行名单制管理。人民银行通过专项再贷款向金融机构提供低成本资金,支持金融机构对名单内的企业提供优惠利率的信贷支持。


十一、哪些借款人(企业)可以享受贴息政策支持

答:根据《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银发〔2020〕29号)之规定,在疫情防控期间,人民银行会同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对生产、运输和销售应对疫情使用的医用防护服、医用口罩、医用护目镜、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盒、负压救护车、消毒机、84消毒液、红外测温仪和相关药品等重要医用物资,以及重要生活物资的骨干企业实行名单制管理。人民银行通过专项再贷款向金融机构提供低成本资金,支持金融机构对名单内的企业提供优惠利率的信贷支持。中央财政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给予贴息支持。同时,感染新型肺炎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可展期一年,继续享受财政贴息支持。

根据《天津市打赢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进一步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第13条之规定,对受委托开展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药物研发、疫苗研究、防护用品研发设计或供应链支持、提供医学诊疗方案等服务外包机构和企业,给予贴息支持;第14条之规定,引导鼓励银行、担保机构等在展期续贷、贷款担保、“雏鹰贷”“瞪羚贷”等科技金融产品开发、绿色服务通道等方面,进一步加大对科技型企业融资支持;第19条之规定,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对保障城乡运行必需、疫情防控必需、群众生活必需和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企业给予优惠利率支持。对享受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政策支持的企业,由市、区两级财政按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利率给予50%的贴息。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担保时,取消反担保要求,担保费减半;政府性再担保机构再担保费减半,鼓励其他类型担保机构参照执行。



天津律师

马骁律师,经济法学硕士学位,有较为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能够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执业期间从事民商领域法律工作,主要承办婚姻家事、民间借贷、公司合同等诉讼案件,业务熟练,经验丰富,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其稳健踏实、细心负责的办案风格亦受到当事人的广泛好评。

马骁律师在为客户提供法律服务的道路上始终秉持“正义为先,不负所托”的执业理念,不忘初心,服务于民,以较高的专业素养与责任态度为客户提供专业化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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