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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疫情对诉讼期间和诉讼时效的影响

大疫当前,全国人民团结一致,众志成城,全力投入到这场没有硝烟的抗战中。为加强疫情防控工作,有效减少人员聚集,阻断疫情传播,各省市政府相应公布了企业迟延复工通知,多地法院也暂时关闭了现场立案、诉讼服务等场所,在这种情况下会对您的案件产生什么影响呢?正确认识诉讼期间和诉讼时效的相关法律规定,避免程序错误带来不可逆的不利后果。请大家跟随小编一起学习吧!

疫情对诉讼期间的影响

一、什么是诉讼期间?
诉讼期间是指在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各自完成某项诉讼行为必须遵守的期限。根据《民事诉讼法》第82条的规定,诉讼期间分法定期间和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间两种。

法定期间直接由法律明确规定,一般情况下不得改变,不由当事人协商,比如:缴纳诉讼费期间、立案期间、上诉期间、申请执行期间等,法定且无但书,不会中断或中止,遇到不可抗力只能顺延。(《民事诉讼法》第83条规定“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内,可以申请顺延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但也有相对不可变期间,如一审审限,法定但有例外,法律在明定时间限制的同时,又规定特殊情况下可以适当改变的期间。

指定期间可以变更,法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延长或缩短。比如:法院规定当事人在某日内提交诉讼材料,确定某日开庭等。如果在指定期间内,出现了新情况,完成某种诉讼行为确有困难,法院可依当事人申请对原定期间予以变更。指定期间虽然属于可变期间,但一般而言,指定期间一经确定,不宜随意变动。



二、各类型期间的概念、一般情形下的法律规定及发生不可抗力后的法律规定
法定的和指定的诉讼期间有很多,本文不一一列举,在此针对五种重要的期间进行梳理,并针对不可抗力下期限如何延期进行提示。

(一)诉讼费用缴纳期限  
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缴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缴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 
发生不可抗力后: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内,可以申请顺延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 

(二)举证时限
举证时限是指法律规定或法院、仲裁委员会指定的当事人能够有效举证的期限。举证时限是一种限制当事人申诉与诉讼的行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 
发生不可抗力后: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内,可以申请顺延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 

(三)上诉期限
上诉期限是当事人提起上诉的期间限定。民事诉讼的上诉期限:不服判决的上诉期限为15日;不服裁定的上诉期限为10日。另据中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裁定的上诉期限为30日,可申请延期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九条)
发生不可抗力后: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内,可以申请顺延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 

(四)申请再审期限
申请再审期限是指民事诉讼法中规定对于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等,可以申请再审维权。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如果出现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申请再审期限为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之日起六个月内。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申请再审,应当在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四条)
发生不可抗力后: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内,可以申请顺延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 

(五)申请执行期限
申请执行期限指的是在判决后被告人不或拒绝按照判决进行赔偿或者执行的行为,申请执行人提起申请执行期限的时间长短。申请强制执行期间为2年,适用中止、中断规定,自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限的最后1天起计算,未规定履行期限的,自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民事诉讼法》第239条
发生不可抗力后: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申请执行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继续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
疫情对诉讼时效的影响

一、什么是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义务人获得诉讼时效抗辩权。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权利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就强制义务人履行所承担的义务。而在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之后,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人民法院就不再予以保护。

值得注意的是,诉讼时效届满后,义务人虽可拒绝履行其义务,权利人请求权的行使仅发生障碍,权利本身及请求权并不消灭。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后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理后,如另一方当事人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且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如果另一方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则视为其自动放弃该权利,法院不得依照职权主动适用诉讼时效,应当受理支持其诉讼请求。

二、不可抗力下的法律规定: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发生不可抗力情形,诉讼时效中止。(《民法总则》188条、194条)

本次疫情各省市政府相应公布了企业迟延复工通知,多地法院也暂时关闭了现场立案、诉讼服务等场所,这一切的发生都不因个人意志而主导。日前,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言人、研究室主任臧铁伟还表示:“当前我国发生新冠肺炎疫情,为了保护公众健康,政府也采取了相应疫情防控措施。对于因此不能履行合同的当事人来说,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但该论述系针对合同法中关于合同履行的规定,并非诉讼程序的规定,也不是针对法律规定的通说,所以不能一概而论。

各级法院、仲裁机构立案、开庭、信访等工作均受到影响,不过虽然是疫情期间,但是人民法院的网上诉讼服务中心、移动微法院等具备网上立案功能,小编认为,凡当事人足不出户即可以通过网络进行立案的,均不能直接参照不可抗力的规定适用诉讼期间延期、诉讼时效中止的规定。迄今,两高并未出具任何规范性文件(如果出具了全面的审判指导意见,则以两高意见为准),但从审判实践来判断,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作为不可抗力事件,对民事诉讼期间和诉讼时效的影响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一)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正在治疗的;
(二)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因疫情防控需要隔离、留观的;
(三)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因疫情期间交通限制无法行使诉讼权利的;
(四)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因疫情期间出现感冒、发热等身体不适症状的;
(五)其他因疫情影响无法行使诉讼权利的情形。
上述是通说观点,因各法院及仲裁机构的要求不尽相同,如果您遇到诉讼时效或诉讼期间的有关问题,建议您关注法院、仲裁机构的相关官方通知,以确保及时或许准确信息。

例如,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通知:疫情防控期间,符合特定条件下,若诉讼时效、申请执行期限已经届满的,自疫情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届满;其他期限自疫情消除之日起,恢复计算。人社部发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第四条指出,“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难以按法定时限审理案件的,可相应顺延审理期限。”也可联系行通律师,为您打造专属的诉讼方案。

天津律师

王欣宇,天津行通律师事务所党总支第二支部书记、团总支书记、民商法务部执业律师。执业期间主要从事民商领域法律工作,承办大量婚姻家事、民间借贷、建设工程、公司合同等诉讼案件,为多家政府、企事业单位提供优质的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并配合政府、企业开展多场法律知识讲座。

王欣宇律师的服务宗旨是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恪守律师职业道德,以当事人的信赖为本则,以良好的律师形象、高度的敬业精神、求实的理论功底、丰富的办案经验,为客户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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