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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敲诈勒索罪】25天4次会见,律师提出无罪意见,敲诈勒索罪主犯不批捕后公安机关予以撤案联系律师

【承办律师】赵钰律师

【关键词】敲诈勒索罪;无罪辩护;


【案情简介】

当事人被刑拘于XX年3月21日,那个时候某市“扫黑除恶”运动正进行得如火如荼,孩子的父亲来到律所委托的时候,心急如焚:一方面是家中有即将分娩的儿媳妇正在急切着盼着老公回家,一方面从民警听说本案是地区典型涉恶案件,又担心儿子被判以重刑。这个时候对于家属来说找个专业的刑事辩护律师是最为紧要的事情,天津行通律师事务所赵钰律师接受委托。


【办案经过】

律师介入后发现,当事人否认自己及公司工作人员采用威胁、要挟、恫吓等手段迫使借款人交出财物,对此赵律师多次前往看守所会见及接待家属公司员工、与公安机关办案人员进行沟通等。4月19日案件如期到了检察院报捕,赵钰律师第一时间递交《不予批准逮捕申请书》以及无罪的《法律意见书》,约见承办检察官,面谈以及电话沟通数次,最终4月25日下午五点多家属接到了公安机关给打的电话,当事人不予批准逮捕,成功办理取保候审。取保候审期限届满后,案件予以撤销。


【办案心得】

这个案子赵钰律师现在回忆起来内心都抑制不住的激动与紧张,虽然短短25天,但这25天却关乎了很多人的自由,关乎到了多个家庭的幸福,一旦公司负责人予以批捕,员工及相关人员会陆续被采取强制措施予以立案,一个人的取保撤案影响着案件全局的发展。这25天内,18个工作日,赵钰律师共计安排了4次会见,5次接待家属及其员工,3次前往派出所及公安分局,2次前往检察院,好几次与办案人员沟通案情到了傍晚,依稀记着派出所门前的车水马龙,记着夕阳斜下的余晖,虽然辛苦,但却甘之如饴……

法律辩护意见摘要:

犯罪嫌疑人有可能不构成犯罪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他人实施威胁(恐吓),索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律师经依法会见嫌疑人,了解到:

1.嫌疑人本人否认曾对被害人采用威胁、要挟、恫吓等手段,从而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

2.嫌疑人本人供述,其不具有非法强索他人财物的目的。即使嫌疑人存在向报案人索取财物的行为,但其只是根据《手机租赁及服务合同》索要租金或者违约金,不是非法强索他人财产。

根据本案嫌疑人的涉案情况,辩护人认为,犯罪嫌疑人有可能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一、被告人没有采用威胁、要挟、恫吓等手段,不构成本罪的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采用威胁、要挟、恫吓等手段,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的行为。

本案中,嫌疑人否认采用威胁、要挟、恫吓等手段,即使被害人存在相关指证,但其身份属于利害关系人,现有证据是否存在电子证据或者通话录音予以佐证,如何认定该事实是否真实存在?因此,被告人很有可能不构成本罪的客观要件。

二、被告人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不构成本罪的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必须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

司法实践中,判断核心在于如何认定敲诈勒索的非法占有目的。

1.“前因”是否存在直接影响敲诈勒索等财产性犯罪的非法占有目的。

刑法通说认为,具有正当权利的人即使将胁迫作为实现权利的手段,也不宜认定为犯罪。比如债权人为讨还久欠不还的债务而使用带有一定威胁成分的语言,催促债务人加快偿还等,则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本案中,嫌疑人根据《手机租赁及服务合同》向被害人索要租金或者违约金,即使存在胁迫等手段,但其具有合同所约定的正当权利,不宜认定为犯罪。

2.敲诈勒索罪中有“因”的正当性判断

在有因的前提下,判断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是否构成财产犯罪,还要看原因是否正当。原因的正当性判断又包括以下几个层面的问题:

第一.原因是否客观存在?

本案中各位被害人出现违约的情形都是由被害人本人自身导致的,其违约行为并不是嫌疑人刻意设计追求实现的。

第二,原因是否合法?

本案中,被害人与X公司自愿签订《手机租赁及服务合同》,被害人也因此获得Iphone手机的使用权,该合同并不违反国家法律强制性规定,且所约定的双方权利义务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保护,因此嫌疑人依据合同约定在被害人出现违约情形后,向被害人索要后续租金或者违约金系合法权利。

备注:该合同是否合法,为了方便理解可将手机租赁合同简化为借款合同,也就是被害人借款8316元,一年期间归还,按照每周还225元的标准,到期后共计还款10800元(225*4*12),符合最高院关于处理民间借贷纠纷司法解释中对于借款利率的规定。

第三,原因是否应有所限定,即行为人索要的财物价值是否超出了债权的数额范畴?

据了解,本案嫌疑人向被害人索要租金或者违约金完全依据根据涉案合同约定,没有存在多要的情况,有的时候甚至为了便于解决纠纷,通过协商的方式降低还款金额。因此嫌疑人索要的财物价值没有超出了债权的数额范畴。

综上所述,被告人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不构成本罪的主观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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