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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罪】酒后寻衅滋事任意毁损财物,审查起诉阶段获不起诉处理联系律师

【承办律师】 赵钰律师

【关键词】 寻衅滋事罪;无罪辩护;不起诉;


【案情简介】

2022年初,在某市饭店内,王某酒后无故将甲某的手机及饭店包厢内的餐具、桌椅板凳等砸毁,经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手机价值3000余元。


【承办过程】

王某被刑事拘留后,家属慕名来到天津行通律师事务所,委托赵钰律师担任王某的一审辩护人。辩护人通过会见王某查找相关判例,提出法律意见,认为王某涉嫌寻衅滋事一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遂向公安机关提交了《取保候审申请书》,后王某被取保候审。

后案件移送至检察院审查起诉,在审查起诉期间,辩护人向检察机关提交了王某无罪的书面法律意见,紧紧围绕着本案证据存在明显的缺陷、并多次与公诉人交流与沟通,以争取王某的利益最大化。


【裁判结果】

最终某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王某作出了不起诉处理,王某获得实际意义的无罪!


【办案心得】

寻衅滋事罪中的任意毁损财物和故意毁坏财物罪有雷同之处,但两者犯罪动机有明显区别。寻衅滋事罪来源于“流氓罪”,其动机是寻求精神刺激、逞强好胜、随心所欲毁坏财物;而故意毁坏财物罪一般是“事出有因”,或基于对他人的打击报复,或基于嫉妒等原因故意损坏他人财物。律师在承办这类案件时一定要搞清楚两罪的区别。

附主要法律意见:

一、事实之辩:犯罪嫌疑人王某与甲某一方存有矛盾,本案属于“事有起因”

首先,根据律师提交的聊天记录和视频可以看出,犯罪嫌疑人王某之前是与甲某存在矛盾的,案发当天双方约饭也可以看出各自都是带着脾气的;另外,根据王某在案的供述以及证人的笔录以及王某的伤情可以看出,在吃饭过程中甲某、赵某先向王某动手(甲某用酒杯砸王某的脸,赵某用酒瓶子砸王某的头部)虽然甲某一行人否认殴打王某,但在案证据甲某、赵某、黄某等人的笔录出奇的一致,不排除对方有事先串供的情况。

因此,本案不能排除,在案发前犯罪嫌疑人王某与甲某一方本身就存有矛盾,本案属于“事有起因”。

二、法律之辩:

①犯罪嫌疑人王某摔坏甲某手机的行为不构成寻衅滋事罪,而属于故意毁坏财物的行为,但由于未达到5000元的立案标准,应属于一般行政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寻衅滋事罪来源于“流氓罪”,其动机是寻求精神刺激、逞强好胜、随心所欲毁坏财物等,其目的是为了发泄不满、炫耀实力、扬名等。寻衅滋事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公共秩序,对公共秩序的破坏超过经济损失,属于我国刑法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一章;在寻衅滋事罪的案件中,行为人由于不合常理的动机或目的随便毁坏公私财物,其侵犯的对象具有不特定性和模糊性,不特定性就是行为人对犯罪对象的选择带有很大的偶然性和随意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故意毁坏财物罪要求行为人的心态是以故意毁坏财物、追求他人财物价值贬损为目的。一般来说具有一定原因,也就是“事出有因”,或基于对他人的打击报复,或基于嫉妒,或基于其他原因。故意毁坏财物的原因则带有一定的“正当性”或“合理性”,当然无论什么原因都是不能用犯罪的方式去解决。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人的所有权,属于我国《刑法》侵犯财产罪一章中。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的行为人一般与被害人存在纠纷、矛盾,其为了泄愤、报复而实施犯罪,犯罪对象具有明确性和特定性,侵害的是特定人所有、保管或使用的财物。

如上所述,王某因与被害人事发前有矛盾,遭到甲某一行人的殴打,情绪十分激动再加上喝醉酒神志不清,在被害人向民警状告王某弄坏了其手机后,王某气愤的将被害人的手机故意摔砸在地上,并说“既然我给你弄坏了,那我摔了赔你,明天找我报销”这种类似的话语,可见该行为完全是基于报复心理针对于被害人的,符合上述故意毁坏财物罪的构成要件,并不具备逞强好胜、无事生非、炫耀实力、扬名等“流氓动机”,并不构成寻衅滋事罪。但由于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立案追诉标准为: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人民币5000元以上的;毁坏公私财物3次以上的;纠集3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本案中手机总共价值三千余元并不符合本罪的立案标准,并不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②饭店被毁损物品价值并不能确定,无法确定犯罪嫌疑人王某构成寻衅滋事罪。

犯罪嫌疑人王某酒后将饭店包间内餐桌等物品损毁,但由于被毁损物品的品牌、使用年限不明,鉴定机构无法作出鉴定,在案证据无法证明饭店被毁损物品的价值,不确定是否达到寻衅滋事罪任意毁损财物的2000元的立案标准,无法确定犯罪嫌疑人王某构成寻衅滋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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