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Classic Case
天津刑事律师经典案例、天津民事律师经典案例、天津法律援助、天津法律顾问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五年内再犯罪?累犯不成立予以取保候审,后公安机关撤案联系律师

【承办律师】 赵钰律师

【关键词】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无罪辩护;


【案情简介】

当事人汪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被某市分局刑事拘留。该当事人系赵钰律师的老当事人,之前因其他事情涉及刑事犯罪被判刑,出狱后开了手机店没想到因收赃的事情又再次委托赵钰进行辩护。接受委托后,赵钰律师第一时间安排会见,与办案警官多次见面充分了解案情,及时向派出所递交取保候审申请书,汪某成功取保候审,并可能无罪。


【累犯可否取保】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七十八条 对累犯,犯罪集团的主犯,以自伤、自残办法逃避侦查的犯罪嫌疑人,严重暴力犯罪以及其他严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审,但犯罪嫌疑人具有本规定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情形的除外。

第七十七条 公安机关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取保候审: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辩护要点】

一、涉案情节轻微,有可能其数额并不满足该罪的立案标准。

律师经会见了解到,嫌疑人经营一家手机维修店,其只参与了两次收赃,一共七部手机,给销赃人员2450元的现金,事后转手卖得3300元,非法获利不足一千元整。

另,本案虽涉案七部手机,但据本人供述其均为二手折旧手机、品牌价值低廉。值得注意的是,这些经过销赃的手机并不确定是否能找到实物。也不确定这七部手机的失主是谁,型号如何,因此本案很有可能无法做出这七部手机的价格鉴定。

综上所述,该罪的刑事立案追诉标准为五千元,但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许有可能无法进行赃物的价格鉴定,嫌疑人很有可能其涉案数额并不满足该罪的立案标准,不构成犯罪。

二、嫌疑人家属愿意退赔相关非法所得,从而稍微减轻各位被害人的经济损失。

三、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不至于发生社会危险性。

根据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29条之规定,社会危险性包括:(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本案犯罪嫌疑人不具有此种社会危险性:

1、不可能实施新的犯罪:嫌疑人有正当的职业和工作、家庭,因此案被采取措施,足以对其起到警示、教育,不会实施新的犯罪。

2、无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本案犯罪性质为财产性犯罪,嫌疑人不可能有危害国家、公共安全或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

3、不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对于嫌疑人是否构成犯罪,公安机关业已进行侦查,相关证据已经固定,嫌疑人已无法妨害侦查,且嫌疑人从无妨碍司法、妨害作证的行为。

4、不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

5、不可能企图自杀或者逃跑:嫌疑人在某有职业、家庭、住所,且其所涉嫌的罪名仅为轻微犯罪,不可能为逃避此轻罪名而自杀或逃跑。

综上,犯罪嫌疑人没有社会危险性,具备取保候审的条件。

四、根据嫌疑人家庭的实际情况,不宜对其长期羁押。

据了解,嫌疑人与妻子育有一女,年仅4个月大,家中只有妻子照料孩子。案发前是家里的经济支柱,妻子没有工作,无任何经济能力维系家中日常开销。如其被羁押,家中将面临着经济拮据幼童受苦的现实后果。


【律师总结】

当事人五年内再犯罪,的确有可能会构成累犯,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对累犯,犯罪集团的主犯,以自伤、自残办法逃避侦查的犯罪嫌疑人,严重暴力犯罪以及其他严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审,但犯罪嫌疑人具有本规定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情形的除外。”

可见没有特殊情况累犯是不可以申请取保候审的,但很多家属乃至于律师都忽略了一个细节,累犯是五年之内再犯罪且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才构成的,所以当在案嫌疑人再犯罪的涉案事实有可能不够罪或者可以判处拘役管制或者单处罚金的情况下,依旧可以申请取保候审。作为律师要严格掌握法律规定,不放过任何细节为当事人申请取保候审乃至无罪。

联系我们

您遇到了什么问题?欢迎留言,我们稍后为您致电

@2020 版权所有:行通律所 津ICP备 11005639号 公安备案 12010402000900 技术支持:onnuoIAD

电话咨询

微信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