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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罪】被控强奸,律师无罪辩护,检察院存疑不起诉联系律师

【承办律师】 赵钰律师

【关键词】 强奸罪;无罪辩护;


【案情简介】

甲某与乙某曾经是恋爱关系,在二人分手后的某天,甲某找到女方,双方在处理感情纠纷过程中,甲某对乙某进行了殴打并多次欲与其发生性关系,但均遭到女方拒绝。经反复纠缠,甲某最终与乙某(乙某此时正处于生理期)发生性关系。甲某走后乙某报甲某强奸遂案发。


【承办过程】

甲某被刑事拘留后,家属慕名来到天津行通律师事务所,委托赵钰律师担任甲某的一审辩护人。辩护人通过会见甲某查找相关判例,认为甲某强奸一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甲某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遂向检察院提交了《不予批准逮捕申请书》,甲某在未赔偿被害人的情况下取保候审。

后案件移送至检察院审查起诉,在审查起诉期间,辩护人向检察机关提交了甲某无罪的书面法律意见,紧紧围绕着本案证据存在明显的缺陷、并多次与公诉人交流与沟通,以争取甲某的利益最大化。


【裁判结果】

最终检察院对辩护人提的无罪法律意见全部予以采纳,在未赔偿被害人的情况下,对犯罪嫌疑人作出了决定不起诉处理,甲某获得实际意义的无罪!


【办案心得】

在部分强奸案件中,男女双方感情属于“时分时和”的情况,男方因为感情问题殴打的行为当然是违背道德甚至是违法的,但在本案中认定暴力因素与强奸罪关系时,不能直接根据被害人陈述简单认定暴力与发生性行为当然具有因果关系,也应当充分考虑两人的感情历程。对于熟人之间发生的强奸行为,尤其是男女双方曾经是恋人或者不正常男女关系的强奸行为,应当结合男女双方的感情历程进行全面分析,不能截取部分证据便认定强奸犯罪。当然本案有此结果,也很感谢检察官的勇于担当,秉公办理!

主要法律意见:

一、客观行为分析:

1.在案证据不能证实甲某“暴力”行为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之间有因果关系。本案中甲某确实存在“暴力”行为,但其“暴力”行为的目的并非是强奸被害人,其暴力行为也并非是其和被害人发生性关系的手段。

2.关于暴力行为发生时间、是否表示拒绝性行为以及被害人脱去内裤的方式部分细节根据被害人陈述及犯罪嫌疑人供述来看存在冲突,孤证并不足以认定相关事实。

二、“违背妇女意志”分析

1.在案证据显示,双方发生性关系前,甲某存在“试探性求交”的行为,乙某未做出明确拒绝的意思表示,且乙某前后陈述不一致,疑点颇多。

2.双方发生性关系过程中,根据被害人陈述,乙某并没有呼喊或者反抗,甚至自己脱掉了短裤、内裤,仅依靠被害人“内心独白”,现有证据不能证明“甲某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这一事实。

3.在发生性关系前,乙某在可以向外呼救的情况下,而未采取其他方式进行求助,发生性关系后,也并没有第一时间报警,从案发经过分析,不排除被害人出于其他原因才报案的可能性。

4.从案发前二人的感情历程来判断本案是否属于强奸

综上所述,本案既不能证明甲某客观上实施了强奸行为,也不能证明甲某主观上有强奸的犯罪意图;据以定案的关键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请求贵院对甲某作出不起诉决定。提出上述法律意见,供贵院在审查起诉时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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