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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设赌场罪】律师多次会见,终不予批捕,撤案处理联系律师

【承办律师】 杨洋律师


【关键词】 开设赌场罪、撤案


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

犯罪嫌疑人贾某在游戏厅内参与开设赌场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其行为已经构成开设赌场罪。


根据指控可能面临的刑罚

第三百零三条 【开设赌场罪】 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案中,如公安机关指控犯罪嫌疑人贾某开设赌场罪成立的话,依据上述法律规定,犯罪嫌疑人贾某可能被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案争议焦点】

根据现有证据能否认定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


【主要辩护意见】

1、本案证据有可能尚未达到我国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的立案标准,应当对贾某做出不予批捕决定。

2、本案当中,涉案机器是否能够评价为“赌博机”是开设赌场罪定罪的重要证据。

3、贾某在游戏厅内工作并无游戏厅利润分成或领取了高额的固定工资,可以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依据治安管理对其行政处罚。

4、本案贾某即使构成犯罪,其已过追诉时效,不应作为犯罪处理。


【裁判结果】

犯罪嫌疑人贾某涉嫌开设赌场罪因证据不足,公安机关决定撤销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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