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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罪】行为构成恶势力,律师辩护,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联系律师

【承办律师】 杨洋律师

【关键词】 寻衅滋事罪、恶势力

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

被告人李某某两年内结伙3次从事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人员相对固定,在一定区域内欺压百姓,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并且其行为符合恶势力集团的特征。

根据指控可能面临的刑罚

第二百九十三条 【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恶势力,是指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组织。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时具有法定、酌定从严和法定、酌定从宽处罚情节的,量刑时要根据所犯具体罪行的严重程度,结合被告人在恶势力、恶势力犯罪集团中的地位、作用、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等因素整体把握。对于恶势力的纠集者、恶势力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重要成员,量刑时要体现总体从严。

本案如果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李某某为恶势力集团成立的话,被告人李某某将会被从重,从严处罚。

【本案争议焦点】

本案被告人李某某等人是否构成恶势力集团。

【主要辩护意见】

一,被告人某某并不符合恶势力的认定标准,不应评价恶势力犯罪。《理解与适用》中阐述了,为非作恶,不仅指行为性质不法性,同时也要求行为的动机、目的、起因带有不法性。因为婚恋纠纷、家庭纠纷、邻里纠纷、劳动纠纷、合法债务纠纷而印发以及其他确属事出有因的违法犯罪活动,就不宜归入为非作恶之列。

二,恶势力一般应在三人以上,本案当中仅仅只有被告人郭某、李某某两人,在并没有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情况下,不应认定为恶势力犯罪。《理解与适用》中明确指出恶势力是一类违法犯罪最值,作为共同违法犯罪的特殊形式,不论从刑法相关规定还是从文义解释来看,其人数下限原则都应高于一般的共同犯罪行为,只有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特征十分明显、危害后果特别严重的极个别情况下,才可以考虑认定2人恶势力。

【裁判结果】

被告人李某某犯寻衅滋事罪,不构成恶势力集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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