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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案件胜诉,法院判决支持原告要求被告退还本金及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联系律师

【承办律师】王欣宇律师、杨洋律师

【案情简介】

XX年XX月XX日,沈某某与李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沈某某将坐落于某市的还迁房卖给李某。房屋总价款为人民币66万元,合同签订后,李某陆续向沈某某交付60万元,但因未下房本,双方并未办理房屋权属登记,6万元尾款亦未支付。

后来,李某将房屋进行了装修,并入住。但因房屋涨价,沈某某反悔,不愿再将该涉案房屋出售给李某,仅向李某出具了承诺书,承诺“于XX年XX月XX日之前退还李某购房款、装修补偿款62万元及水电费、物业费8千元,钱到位李某搬家。”李某收到此承诺书后便搬离了该房屋,但一直未收到沈某某任何费用。

多番协商无效,李某慕名来到行通律所寻求法律帮助。律所接受委托后,选派王欣宇律师、杨洋律师与其沟通并承办其案件,向沈某某追偿欠款、主张违约责任。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沈某某返还原告李某购房款、装修款620000元,及自XX年XX月XX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

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沈某某支付原告李某物业费、取暖费、水电燃气费8000元;

3、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沈某某承担。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

1、被告沈某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十日内给付原告李某628000元;

2、被告沈某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十日内向原告李某支付以60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从XX年XX月XX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

3、本案受理费5351.5元,保全费3971元,共计9322.5元,由被告沈某某负担。

至此,原告李某的诉讼请求全部得到支持。

【执行情况 

判决生效后,被告沈某某拒不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付款义务,但王欣宇律师、杨洋律师在起诉之时就已经协调法院进行了网络查控,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不动产登记中心等单位发出查询通知,将沈某某名下的全部房产、车辆、银行账户查封控制。

原告李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后,王欣宇律师、杨洋律师积极督促执行法官拍卖沈某某名下财产,国庆假期期间还与执行法官共同对沈某某名下房屋进行了现场勘验,为司法拍卖做准备。

后沈某某因害怕房屋被低价拍卖,而快速筹集资金,短期内就把判决确定的金额转到了法院监管账户。

此案从判决生效到全部执行完毕仅历时一个月,原告李某就顺利拿到了属于自己的财产。

本案之所以最终执行到位,关键是王欣宇律师、杨洋律师在诉讼前就协助原告查找被告的财产线索,并向法院申请了财产保全和网络查控,否则,如被告转移财产,则会出现有胜诉判决却无法执行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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