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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受贿】一审并罚判处17年,二审经辩护改判8年联系律师

【主办律师】王雪莉律师

【关键词】贪污受贿;二审;罪轻

【案情简介】

李某在担任xx学院院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分别两次从该学院招生与就业办公室主任处提扩招费共计人民币200万元据为己有。除此之外,被告人李某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该学院培训基地学生行贿款5万元。

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人李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

 

【根据指控可能面临的刑罚】

根据《刑法》三百八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 贪污罪的处罚规定

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辩护要点】

被告人李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在二审期间委托了行通律师事务所王雪莉律师、田苗苗律师作为辩护人。接受家属委托后,辩护人王雪莉主任、田苗苗律师立即前往看守所会见李某,向其了解案情及侦查机关的取证过程,查阅案卷材料;针对李某提供的线索,积极开展调查取证工作。经辩护人深入分析研究案情,发现本案事实方面存在诸多问题,指控的证据尚不完全充分,向法庭发表辩护意见:

一、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李某构成贪污罪不能成立,基于两点理由:

第一,上诉人李某已将200万元公款中的大部分用于公务支出,其余部分也准备用于公务支出。

第二,上诉人李某在案发前即将200万元公款的使用情况向上级领导作了口头及书面汇报。


二、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李某构成受贿罪,辩护人发表无罪辩护意见。

首先,陈某赠与李某的5万元人民币并非上诉人李某非法收受而是合法合情合理的接受。

其次,上诉人李某并没有为陈某谋取利益。


三、即使上诉人李某构成犯罪成立,其也具有“自首”这一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

 

【裁判结果】

通过律师为上诉人尽职尽责的辩护,二审法院改判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八年。辩护人卓有成效的工作,获得当事人及家属的高度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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