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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员工工伤,律师帮助索赔五十万元联系律师

一、案情简介

张某的父亲张某涛通过人才市场招聘到该物业工作,早晨8点多到公司,九点去维修员工宿舍电源时不慎从五楼坠落,经抢救无效死亡。死亡时还差十几天退休。本案主要争议在于张某涛是否是工伤,前提是其与该物业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该物业公司主张,张某涛与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因为张某涛并未被公司真正录用。张某涛上午8点是来面试,单位正式员工都需要体检并且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张某涛去维修员工宿舍电源,只是帮忙而已,双方不符合事实劳动关系的法律特征。

二、代理意见

1、张某涛2018年6月15日到物业公司处工作时未满60周岁,且未领取养老金待遇,张某涛与物业公司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

2、2018年6月14日张某涛在广开四马路人才市场通过正式的招聘程序,包括对招聘职务,工资每月2200元,休息休假等进行洽谈,并给招聘人员看了电工证,6月15日上午八点多到物业公司处报道,上午八点多正符合物业公司处的上班时间。

3、张某涛八点多到物业公司处后,与张某涛当时见面的有经理周某和王某,周某笔录中写到张某涛是公司负责招聘的人介绍的,王某笔录中写到听说张某涛是物业公司招来的人,二人均未提到张某涛是来面试的,因员工宿舍电源有问题,周某让员工刘某带张某涛到南开区迎水东里18号楼1门503去维修,刘某的笔录中也未写到张某涛是来面试的。张某涛的工作由物业公司处的周某安排,如果张某涛是去面试,周某不会给安排工作,即使真的电源出现问题,也不会让面试的人去。物业公司一直强调对特殊工种都要进行试活、考核,但是在所有人的笔录中都没提到告知过张某涛修理电源是去试活,而是直接指派的工作,工作是由物业公司处的经理周某指派,工具是由物业公司提供,张某涛也是由物业公司处员工带领到工作地点,维修电源也是张某涛应聘的电工岗位职责,能够证明双方达成了建立劳动系的合意。吕某在6月14日招聘的时候已经对工作内容、工资、休息休假等进行了详细商谈,其告知张某涛第二天去上班有很大的高度盖然性,因为现实生活中有好多都是先去上班,然后在工作期间签合同。

4、物业公司提供的《人事管理制度》中规定了应聘流程,但该制度的颁布时间是2017年10月份,物业公司提供的其他员工的《劳动合同》、体检证明等的日期全部是在《人事管理制度》的颁布时间之前。即使提供了几个员工的《劳动合同》、体检证明等,也不能证明对所有员工都履行这一程序。

5、根据张某涛应聘的事实、上班的时间、工作的场所、分配的工作、提供的工具,死亡的地点,再结合和6月15日与张某涛接触的这些人的笔录中均没有写到是来面试,来试活,证明张某涛与物业公司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6、物业公司主张张某涛系不是因维修空调至其坠楼,而是因自身原因坠楼,理由不成立。张某涛作为第一天上班的劳动者已去世,物业公司提出张某涛系擅自去检查空调线路不慎跌落死亡应负直接举证义务。因询问笔录的被询问人是物业公司处的员工,双方存在利害关系,因此关于张某涛系擅自修空调的说法我方不认可。因为如果空调没有问题,工作人员不让修的话,张某涛不可能冒死去修。

三、裁判结果

本案中,律师结合工作经验,并对从安监局调取的当时在场的物业公司十几个员工的笔录均进行仔细研究,查找相关矛盾点,并形成了书面的意见交给仲裁庭,最后仲裁支持了我方的仲裁请求。

公司不服,起诉到南开法院,物业公司败诉,后公司上诉到一中院,经律师多次与公司进行沟通,最后公司主动要求和解,对张某进行了50万元的赔偿。本案节省了劳动关系确认、工伤认定、工伤赔偿的诉讼成本,取得了当事人的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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