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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资诈骗】认定数额9亿元,律师辩护减2亿联系律师

【主办律师】 王雪莉律师

【关键词】 非法集资罪、经济犯罪、集资诈骗

【案情简述】

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于2011年至2012年,担任河北省保定市某公司天津分公司负责人,在没有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情况下,公开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宣传高息吸收资金人民币9亿元。

 

【根据指控可能面临的刑罚】

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 【集资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办案过程】

被告人张某被羁押后,其亲属慕名委托天津行通律师事务所主任王雪莉律师担任辩护人。因此类案件往往有可能被改变定性为集资诈骗,被告人如果最终定性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依法仅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以内,而如果定性为集资诈骗罪,则最高刑期为死刑。故接受委托后,辩护人对被告人涉嫌非法集资的金额、资金去向进行了详细分析,认为涉案资金大部分用于投资经营,被告人没有非法占有故意,其行为仅能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且本案存在部分投资人同一笔资金反复投资、获取利息后投资、取得佣金后投资等虚增集资额的问题,对集资额的认定应当以证据证实的实际收取的金额认定,并依法提出被告人张某具有的诸多从轻、减轻处罚之情节。

 

【裁判结果】

法院在充分考虑本案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的基础上,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将集资额有控方指控的9亿余元认定为7亿余元,并对张某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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