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常永:刑事辩护律师。天津行通律师事务所刑事业务主任。四川大学哲学学士、法学硕士,高校教师经历。天津市律师协会企业合规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天津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培训讲师,主讲《辩护人在刑事诉讼各阶段的工作》。天津市南开区“五一劳动奖章”先进个人,天津市工会十八大代表。天津市南开区田家炳中学法治副校长。
专业领域: 刑事辩护 | 职务犯罪 | 经济犯罪 | 传统犯罪 | 公司犯罪 | 暴力犯罪 | 政府法律顾问 | 公司法务 |
李常永律师执业十余年,主攻复杂、疑难刑事辩护,其中包括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生产销售假药案(苏州)、公安部督办组织领导传销案(郴州)、公安部猎狐行动抓捕案(广州)、公安部挂牌督办扫黑除恶系列案件(天津)、死刑命案(许昌)等案件。李常永律师擅长无罪辩护,办理了数十件人民法院判决裁定无罪、“摘黑”、“摘罪名”、人民检察院不起诉、侦查机关撤案的无罪案件。李常永律师办理了免予刑事处罚、适用缓刑、变更罪名等有效罪轻辩护案件百余件。李常永律师及案例被《中国法律年鉴》《中国大律师经典案例》《中国力量:行业影响力人物访谈录》《对话律师:中国优秀律师访谈录》《出彩中国人》等多部书籍采访、收录,人民日报出版社、光明日报出版社、中国文化出版社、中国商务出版社出版。
李常永律师面向全国办理刑事案件。截至2025年,李常永律师在天津市、河北省(唐山市、遵化市、保定市、承德市、满城区)、山西省(太原市、长治市)、辽宁省(营口市、本溪市)、吉林省(白城市)、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大庆市)、江苏省(南京市、苏州市、盐城市、常州市)、浙江(诸暨市、嵊州市、宁波市)、安徽省(滁州市)、福建省(漳州市)、山东省(东营市、潍坊市)、河南(郑州市、许昌市)、 湖南省(郴州市)、广东省(广州市、茂名市)、四川省(成都市)、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呼伦贝尔市)、北京市、上海市(浦东新区)等地区办理过各类刑事案件。
附:李常永律师刑事辩护案例清单
注:以下案例均为李常永律师亲办真实案例,均有相应法律文书为证,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姓名等信息做技术处理。
一、判决无罪
(1)杨某诈骗案(津):犯罪数额特别巨大,认罪认罚后介入,无罪辩护,一二审均宣告无罪,获得国家赔偿。
(2)姜某故意伤害案(内):历经三年六次审理,介入后五次庭审,二审宣告无罪,获得国家赔偿。
(3)刘某强奸案(津):刑拘、批捕羁押一年,无罪辩护,一二审均宣告无罪。
(4)周某故意伤害案(津):无罪辩护,推翻鉴定意见,一二审均宣告无罪。
(5)杜某受贿案(津):罪名定性结合法律适用辩护,二审改判无罪。
二、摘黑、摘罪名
(1)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案(蒙):为首要分子许某辩护,全案“摘黑”,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职务侵占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重大责任事故罪、虚假诉讼罪、窝藏罪、寻衅滋事罪、妨害公务罪等多项指控罪名获无罪处理。
(2)刘某涉黑案(津):知名“套路贷”案件,“妨害作证罪”、“虚假诉讼罪”罪名不成立,同时减掉四十余起犯罪事实,罪名变更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3)杜某涉恶案(津):公安部挂牌督办案件,庭审阶段辩护,“非法经营罪”罪名不成立。
(4)卢某涉恶案(津):“聚众斗殴罪”(持械)罪名不成立。
(5)孙某职务侵占、挪用资金案(津):“挪用资金罪”罪名不成立,十四年改判七年。
(6)李某非法经营、销售假药案(津):“销售假药罪”罪名不成立,七年半改判三年。
(7)金某盗窃、妨害作证案(津):“妨害作证罪”罪名不成立。
三、不起诉
(1)王某挪用资金案(蒙):涉案金额五千五百余万,庭审阶段数次无罪辩护,检察院庭审后撤诉、不起诉。
(2)张某诈骗案(冀):“请托型”诈骗,涉案金额特别巨大,无罪辩护,检察院不批捕、不起诉。
(3)汪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寻衅滋事案(黑):长期羁押,辩护两罪均不构成,检察院不起诉、释放。
(4)王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妨害作证案(津):长期羁押,辩护两罪均不构成,检察院不起诉、释放。
(5)张某诈骗案(辽):犯罪数额特别巨大,长期羁押,无罪辩护,检察院不起诉、释放。
(6)沈某骗取贷款案(津):无罪辩护,检察院不批捕、不起诉。
(7)黎某袭警案(津):涉嫌暴力袭警,无罪辩护,检察院不起诉。
(8)闫某诬告陷害案(冀):审查起诉阶段介入,持无罪意见,不起诉。
四、撤案
(1)武某敲诈勒索案(晋):批捕羁押两年有余,五次庭辩无罪,撤诉、释放、撤案,获得国家赔偿。
(2)程某侵犯著作权案(津):刑事立案并审查起诉,无罪辩护,侦查机关撤回移送并撤案。
(3)李某强奸案(冀):刑事立案并羁押,无罪辩护,不批捕、撤案。
(4)施某强奸案(津):刑事立案并羁押,无罪辩护,不批捕、撤案。
(5)李某骗取贷款案(辽):企业家涉案,金额过亿,监视居住,无罪辩护,释放撤案。
(6)吕某骗取贷款案(辽):公司高管涉案,金额过亿,监视居住,无罪辩护,释放撤案。
(7)杜某诈骗案(津):刑事立案并羁押,无罪辩护,不批捕、撤案。
(8)高某猥亵案(津):刑事立案并羁押,无罪辩护,不批捕、解除所有强制措施。
(9)郑某赌博案(津):刑事立案并羁押,无罪辩护,无罪释放。
(10)施某伪造公司印章案(苏):刑事立案并羁押,无罪辩护,不批捕、解除所有强制措施。
五、免除处罚、减轻处罚、适用缓刑案件
(1)杨某妨害公务案(津):无罪辩护,一审判决免予刑事处罚,庭审后释放。
(2)王某妨害公务案(津):无罪辩护,二审改判免予刑事处罚,庭审后释放。
(3)尚某诬告陷害案(晋):情节显著轻微之辩,一审判决免予刑事处罚。
(4)赵某故意伤害案(津):情节显著轻微之辩,一审判决免予刑事处罚。
(5)刘某故意杀人案(豫):一审死刑立即执行,二审辩护,改判死缓留命。
(6)刘某诈骗案(津):一审判处十年,二审、发回重审辩护,改判四年六个月。
(7)曾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津):量刑建议十五年,经辩护,罪名变更为“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六年。
(8)刘某敲诈勒索案(浙):涉嫌敲诈勒索罪,面临十年以上刑期风险,经辩护,罪名变更为“强迫交易罪”,判刑四年。
(9)刘某强奸案:犯罪既遂,情理辩护,一审判决适用缓刑,当庭释放。
(10)赵某放火案:放火罪犯罪既遂,判决适用缓刑。
(11)陈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指控非吸金额七千余万元,犯罪数额之辩成功,最终仅认定非吸金额数百万元,一审判决适用缓刑。
(12)王某破坏易燃易爆设备案: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审裁定发回重审,重审后改判适用缓刑,当庭释放。
(13)贺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从犯之辩,审查起诉阶段变更强制措施释放,一审法院判决适用缓刑。
(14)李某组织出卖人体器官案:一审判决适用缓刑。
(15)姚某组织考试作弊案:犯罪情节之辩,审查起诉阶段变更强制措施释放,一审法院判决适用缓刑。
(16)云某寻衅滋事案:一审判决适用缓刑。
(17)臧某非法经营案:犯罪未遂之辩,一审法院判决适用缓刑。
(18)赵某侵犯著作权案:保护企业家之辩,一审判决适用缓刑。
(19)孙某妨害公务案:情节轻微之辩,适用缓刑。
(20)戈某故意伤害案:情节轻微之辩,适用缓刑。
(21)孙某故意伤害案:情节轻微之辩,适用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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