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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罪】受贿数额巨大且多次索贿,经辩护后获较大幅度从轻处罚联系律师

关键词:受贿罪 数额巨大 多次索贿 自首 全额退赃 认罪认罚

基本案情

被告人李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多次单独及伙同他人索取他人钱款,共计人民币616,224.5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受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案同时具有多次索贿法定从重处罚情节,量刑压力较大。

相关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条: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受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辩护思路

杨洋律师接受委托后,结合案件事实与证据,确立了“正视数额巨大与索贿从重情节、全力争取从宽量刑幅度、实现刑期减轻”的核心辩护策略:

第一,精准定位量刑基准,客观承认指控基础事实

本案受贿数额60余万元,属数额巨大,法定刑三年以上十年以下,且具有多次索贿从重情节,法院可在法定刑幅度的中高段进行量刑。对此,律师首先帮助当事人稳定心态,正视案件性质,为后续认罪认罚、真诚悔罪奠定基础。

第二,牢牢抓住自首情节,争取法定减轻处罚

律师通过细致阅卷,固定当事人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的完整证据链,明确提出其行为构成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结合天津地区类案裁判情况,重点向法院主张对其减轻处罚,实现减轻处罚,将刑期降至三年以下。

第三,全额退赃、认罪认罚,最大限度修复法益

律师积极协调家属,在侦查及审查起诉阶段全额退缴全部赃款,主动挽回国家损失;同时同步开展认罪认罚工作,在审查起诉阶段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满足职务犯罪案件从宽处理的适用条件。

第四,梳理主观恶性与人身危险性,弱化“索贿”从重幅度

律师结合当事人工作背景、履职情况、到案后的悔罪表现,重点阐述其与典型的权钱交易及主动勒索行为有所区别,且未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未造成公共利益重大损失,主观恶性相对较小、人身危险性较低,请求法院在量刑时适度把握从重幅度。

案件结果

人民法院经审理,采纳杨洋律师的辩护意见,综合考量本案受贿数额、多次索贿从重情节,以及自首、全额退赃、认罪认罚等从宽处罚情节,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李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在“数额巨大、索贿从重”的不利条件下,实现三年以下大幅轻判,取得良好辩护效果。

本案充分体现,在职务犯罪案件中,即使存在数额巨大、索贿从重等不利情节,只要辩护策略精准、沟通工作到位,依然有希望实现显著从轻、罚当其罪的良好效果,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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