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某区人民检察院出具《起诉书》指控:2022年至2025年间,被告人郑某受马某指使,以其经营的某达公司名义,在某音平台、微信朋友圈发布单位招聘信息,谎称可协助他人入职各类体制内单位,借此骗取多名被害人钱款。

公诉机关认定郑某共计实施十四起诈骗事实,涉案金额近二百万元;庭审中公诉人建议对郑某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八个月。
【辩护要点】
经过认真、充分论证,庭审过程中,李常永律师提出“被告人郑某无罪”的辩护意见:
第一,客观判断:郑某未实施刑法意义上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诈骗实行行为。其一,涉案岗位信息均来源于马某,并非郑某自行虚构;其二,郑某并未向被害人编造存在内部办事领导的虚假信息,该说辞由马某告知郑某,且马某确曾联络相关人员试图落实工作;其三,涉案款项绝大部分由马某及其公司直接收取,剩余钱款郑某均全额转交马某用于办理入职事宜,未截留、私分任何资金。
第二,主观判断:郑某不具备诈骗罪的犯罪故意与非法占有目的。结合马某拥有真实经营公司、具备相关从业经历、具备一定社会资源等客观背景,郑某有合理依据相信马某具备安置正式工作的履约能力,主观上不存在骗取他人财物的故意;案件办理全程,郑某持续向马某催促入职进度,同时站在被害人立场多次向马某主张退款,足以证明其与马某不具备共同诈骗的合意,即便马某构成诈骗罪,郑某亦不成立共犯。此外,郑某全程使用真实身份信息开展沟通,不存在隐匿身份、携款逃匿、失联规避责任等行为,且自始至终未从中获取任何收益;案发后主动对被害人进行经济赔偿,全力弥补财产损失。
第三,综合评价:认定诈骗罪需恪守主客观相统一原则,不能仅以被害人存在财产损失单一结果归罪,应当结合全部客观行为、行为人主观认知综合评判,据此应当认定郑某无罪。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诈骗行为,除其中二万元(十四起犯罪事实其中一起)外,其余指控均不能证明郑某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综合考虑犯罪数额、坦白、赔偿谅解等情节,判决被告人郑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因郑某判决前羁押期限与宣告刑期基本相当,庭审结束后不久即获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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