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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一审获刑十年,历经四次审判,终获缓刑联系律师

【承办律师】王雪莉律师

【关键词】贪污罪、刑事辩护、缓刑

【案情简述】

被告人李某某利用担任村党支部书记的职务之便,伙同该村党支部、村委会成员伪造了偿还工人许某某工资和“某外贸公司”欠款的还款凭单,支取征地补偿款人民币20万元俵分。一审判决被告人有期徒刑十年,二审发回;原审法院再次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十年。

 

【根据指控可能面临的刑罚】

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 【贪污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 【贪污罪的处罚规定】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辩护要点】

本案历经一审、二审、发回重审、二审四个阶段。到发回重审又宣判之后,原审被告人李某某几乎陷入绝望,在他人劝说下,抱着最后一丝希望委托王雪莉律师担任其二审辩护人。王雪莉律师会见被告人李某某后,详尽分析研究了本案三个审判阶段的全部材料,翻阅了全国范围内类似案例的数百份判决,终于发现了有利于被告人的辩点,并在量刑环节方面提出了本案被告人具有认罪、悔罪、初犯、偶犯,且主动退回赃款的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对其适用缓刑不至于危害社会的辩护意见。

 

【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采纳了辩护意见,撤销了重审一审法院的判决,依法改判李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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