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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行通律师事务所在风雨中不断探索前行、砥砺奋进,连续多年代理刑事案件数量稳居全国前列,在公司法律顾问、政府法律顾问领域业绩卓著。

庭审发问,律师怎样做到“精彩”

孙杨被禁赛8年一案,国民瞩目。在仲裁裁决结果作出之前,国际体育仲裁法庭于2019年11月15日在瑞士蒙特勒举行了公开听证并通过网络进行全球直播。最近,有律师同行撰文称该案律师理查德·杨对证人的发问堪称“精彩绝伦”。

笔者也深表赞同。所谓“专业选得好,天天像高考”,律师本来就是一个思维开放、不断学习的职业,当然也不排斥向同行学习,包括向优秀的外国同行学习。

但是,坦率地说,笔者看到理查德·杨对证人的发问内容时,第一感觉不是“仰慕”,而是“羡慕”。理查德·杨律师通过发问而展示出来的思路清晰、目的明确、高度限制证人发言内容使其作出有利于己方的陈述,基本上是通过“诱导性发问”而实现的。而这种“优待”,我国法律是禁止的。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向证人发问应当遵循以下规则:……(二)不得以诱导方式发问;……前款规定适用于对被告人、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的讯问、发问。”

所以,理查德·杨律师表现很精彩,对的;我们律师要加强学习、提升发问技能,对的;向理查德·杨律师那样去发问,是不对的。尤其是,笔者不建议“借题发挥”,把孙杨案的庭审作为衡量某律师水平的标尺,甚至中国律师与外国律师差距的标尺。

仰望一番星空,尚需脚踏实地。



就“庭审发问”这一主题,笔者谈一点粗浅的看法

   问 谁   

在我国,律师最常见的发问对象是“被告人”,包括自己的当事人以及同案被告人。律师对他们的发问权利有保障,原因很简单:他们就坐在法庭上。

但是,证人、鉴定人、侦查人员的出庭率一直很低。《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呼吁“落实证人、鉴定人、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提高出庭作证率”,有望逐步改观。

对此,律师很重要的一项工作是:撰写并提交有理有据的《申请书》,说明上述人员出庭作证的必要性,比如书面证言的真实性、鉴定意见的合法性与科学性、侦查程序合法性等存在不可忽视的重大问题,可能会严重影响定罪量刑,或者发现新的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等等。


    问 什 么    

(一)问事实
在法庭调查中,讯问、发问解决的是“寻找事实”问题。所以,律师应当“问事实”,被询问的人也应当“答事实”。

(二)问与辩护方案有关的问题
辩护方案、辩护词必然是事先准备好的,哪些问题与辩护有关,哪些问题与辩护无关,辩护人必须是清清楚楚的。问与辩护方案无关的问题,一是占用宝贵时间,二是容易节外生枝。

(三)问有把握的问题
虽然发问是要“问事实”,但律师对“事实”也要先做一个价值判断,切忌问出对当事人不利的事实。一般来说,在实事求是的前提下,通过庭审前辅导,辩护律师与当事人的问答可以事先模拟,避免不利风险。但是,对同案被告人、证人、鉴定人进行发问时,辩护律师必须充分估量不利言词出现的风险。不能把握的问题、不能掌控的局面,尽量避免。

(四)问公诉人没问过的问题
如果是被告人、控方申请的证人、鉴定人、侦查人员,公诉人讯问(询问)在前,辩护人发问在后,公诉人已经问过的问题,尽量不要问,否则会被法官打断。如果是己方证人、专家证人,律师可以根据先行拟定的提纲进行全面发问。


    怎 么 问    

“怎么问”是一项需要不断锤炼的技能,但是最基本的要求仍然有章可循。

(一)尽量拆分问题,把复杂问题拆成问题组
问的问题太复杂、不会拆分问题,这是庭审中律师发问不顺畅、被法官打断最主要的原因之一。
举个栗子:“1月26日上午十点,你和华仔、伟仔一块儿吃饭,与邻桌的人,也就是被害人发生了纠纷,被害人骂人,然后是华仔先动手打得对方,对不对?
这看起来是一个问题,实际上是多个问题。试想一下:如果事发时间不是1月26日上午十点呢?如果一块儿吃饭的不是华仔和伟仔,而是华仔和星仔呢?如果没有与被害人发生纠纷呢?如果被害人没骂人呢?如果不是华仔先动手呢……面对这样一个“复合型问题”,被询问的人必定是好尴尬的。
所以,我们不妨试着将其拆分成一组问题。
问:1月26日上午十点钟,你在干什么?
答:我在和朋友吃饭。
问:吃饭的人都有谁?
答:有我、华仔,还有伟仔。
问:你们在什么地方吃的饭?
答:在某某街的某某烧烤店。
问:吃饭的时候,发生了什么事情?
答:我们跟别人打架了。
问:跟谁打架?
答:跟我们对面桌的一个人,就是本案的被害人。
问:为什么跟对方打架(原因是什么)?
答:被害人当时问我们“你瞅啥”,华仔说“瞅你咋的”,就这样就打起来了。
问:在几个人中,谁先动的手?
答:华仔说完“瞅你咋的”就冲过去了,把被害人打了……
将复杂问题拆分成简洁、明确的一系列小问题,问一个问题,只要获得一个信息即可;在事前拟定发问提纲时,梳理好问题的先后顺序,就是一个合格的“问题组”。这样的发问,被询问人回答起来比较轻松,法官也听得清楚,在逻辑上有递进,因而不容易被打断。

(二)多问“W”问题,少问“是不是”问题
多问“W”问题,是指多问英文中以“W”开头的问题。比如:什么时间、什么地点、什么人(谁)、说了什么、做了什么、怎么做、怎么样、为什么、什么反应……这样的问题一般都是开放性问题,被打断的可能性小。
“是不是”问题是指“自己说答案,让被告人确认”的问题,这样的问题尽量少问;如果傻子都能听明白,怎么回答问题对被告人有利,那就是典型的“诱导性发问”了,这个时候,法官会义正辞严地打断律师的发问,公诉人也会坚决果断地提出“反对”。
但是,话说回来,就目前我国的庭审实践而言,完全不存在“诱导性发问”的发问几乎是不存在的。所以,如果一定要问“是不是”问题,最好夹杂在一系列开放性问题中,“昙花一现”、偶尔为之,过多且明显的封闭式问题肯定是要被打断的。











    问 的 效 果    

如前所述,发问的目的是为辩护服务,终极目的是说服法官采纳自己的观点。所以,不能为问而问、为表演而问,要把握问题的实质。

通过发问,我们能够获得来自被询问人的有利陈述(当庭的言词自相矛盾、与此前的书面言词矛盾、不合常理和经验法则、与在案其他证据矛盾;或者从其陈述中获得有利信息,以支持自己的辩护意见),要及时记录,并通过发问小结、质证、法庭辩论来精准阐述。

这样发问,应该是能够为律师的庭审表现“加分”的。


END

天津律师


李常永,天津行通律师事务所刑事业务主任。四川大学法学硕士,曾任教于高校五年。中国法学会会员,中国法学会刑事辩护高峰论坛“优秀刑事辩护律师”。天津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律政先锋”律师大赛“优秀演说奖”、小组决赛“最佳辩手”。天津外国语大学国际关系学院校外实践导师。天津市田家炳中学法治副校长。

李常永律师自执业以来,专攻刑事辩护,迄今办理各类刑事案件数百件。其中,有无罪判决、无罪裁定、检方撤诉、不起诉等无罪案件八件,部分无罪案件取得国家赔偿,部分无罪案例入选《中国大律师经典案例》一书,人民日报出版社出版;二审改判、发回重审、重罪辩护轻罪、免予刑事处罚、缓刑、轻判案件百余件。李常永律师数十篇刑事辩护实务研究文章被《中国律师》、《天津日报》、《河南法制报》、《无讼》、《民事审判参考》、《为你辩护网》、《法秀》、《金牙大状》等媒体发表、转载、收录。

李常永律师亲办成功案例有(包括但是不限于):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某被控故意伤害罪一案:历经三年六次审理,李常永律师介入后五次,二审最终改判无罪,并获得国家赔偿。
天津市滨海新区某被控故意伤害罪一案:一审法院判决无罪,二审裁定准许撤回抗诉。
天津市东丽区某被控受贿罪一案:一审改变定性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检方抗诉,李常永律师二审继续辩护,最终改判无罪。
天津市蓟县某被控强奸罪一案:一审法院判决无罪,二审裁定准许撤回抗诉。
山西省太原市某被判敲诈勒索罪一案:历经一审、二审、发回重审,始终做无罪辩护,检方撤回起诉,法院裁定准许撤诉。
天津市南开区某被控挪用资金罪一案:李常永律师介入二审,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李常永律师继续代理,一审法院判决“挪用资金罪”罪名不成立。
河北省某被控隐匿会计凭证罪、职务侵占罪、重婚罪一案(合办):一审法院判决“隐匿会计凭证罪”罪名不成立。
天津市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一案:论证职务行为不具备合法性,当事人无罪,辩护意见被采纳,警方撤案处理。
河北省某涉嫌诬告陷害罪一案(合办):论证不构成诬告陷害罪,检方决定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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