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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延迟复工十问—天津市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处理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全国上下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疫情防治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发布了一些系列通知、文件,社会各界也众志成城,积极投入到这场“新型肺炎”防治攻坚战中。

关于延长假期及延迟复工的相关规定,引起了社会各界对延长假期及延迟复工期间合规用工的普遍关注。现就企业在延迟复工期间可能遇到的劳动关系实操难题,结合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详细汇总与解读,以期帮助企业平稳度过疫情时期,降低产生劳动争议的风险,实现劳资关系的和谐稳定和共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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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期间劳动关系问题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第一条的规定以及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办发〔2020〕9号)第一条的规定,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全额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隔离治疗期间、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期间,不计入医疗期。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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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月31日至2月2日延长春节假期期间,劳动者提供劳动的,企业如何支付工资?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的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的规定,将2020年春节假期延长至2020年2月2日。那么,1月31日至2月2日为休息日,如果劳动者正常上班而用人单位未能安排调休的,用人单位需要支付200%的加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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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自2月3日至不能复工的停工期间,企业如何支付员工工资?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第二条的规定,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办发〔2020〕9号)第四条的规定以及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会议纪要》(津高法〔2019〕296号)第9条的规定,可以分三种情况:

(1)非因劳动者本人原因造成用人单位停工停产,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一般为一个月),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

(2)如果企业停工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安排劳动者工作的,那么,因为企业经营困难,允许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降低工资,但不得低于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2050元。

(3)如果企业停工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不能安排劳动者工作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的具体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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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企业停工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不能安排劳动者工作,企业应当如何发放生活费?

天津市早于2003年12月22日即颁发了《天津市工资支付规定》,但关于非因劳动者本人原因造成用人单位停工停产的规定中,并未对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用人单位未安排劳动者工作,支付生活费标准进行明确。

本次疫情爆发后,为贯彻人社部通知要求,天津市人社局于1月25日颁发《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第四条中对该问题亦未予以明确。但2019年12月11日,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与天津市人社局联合发布的《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会议纪要》(津高法〔2019〕296号)第9条规定,因用人单位原因造成劳动者待岗,待岗期间的工资问题符合《天津市工资支付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非因劳动者本人原因造成用人单位停工停产,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就待岗工资双方可以协商解决,如果双方协商一致,按协商协议执行。

也就是说待岗期间的工资可以协商一致执行,我们调研了天津部分典型案例,以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符合公平合理、利益平衡的法治原则,建议不低于天津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根据《关于调整社会救助范围和标准的通知》(津民发〔2019〕14号)第一条规定,天津市当前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每人每月9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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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企业已通知复工日期,但劳动者被政府要求隔离的,在隔离期间、医学观察期间的工资如何支付?

《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职工支付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第一条中也明确规定,对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应被隔离治疗、隔离观察等隔离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工资待遇由所属企业按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支付。隔离期结束后,对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患者,企业按照职工患病的医疗期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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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员工结束隔离措施后,需要继续在家休养的,休养期间是否支付工资?如何支付工资?

员工提供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的,应当按照病假处理,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59条的规定,支付的工资不低于天津市最低工资的80%,未提供医疗机构诊断证明的,可以优先安排员工带薪年休假、加班调休等;无医疗诊断证明,可以申请事假。事假期间企业可不支付工资,但企业可以基于员工人性化的关怀,自主决定给予一定的带薪事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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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因防控疫情影响单位延迟日期发放工资的,是否构成未及时支付劳动报酬?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七条规定,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但是疫情期间,推迟复工的要求,以及防控疫情的需要,不属于在春节前就能预期到的情形,在此情况下,由于未能复工,在推迟复工期间不能发放工资属于“不可抗力”,不可归咎于单位,应当不属于法定的未及时支付工资情形。当然,单位应当在复工后第一天就立即向职工补发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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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普通员工在工作期间被传染上新型冠状病毒,能否认定为工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的规定,工伤包括在工作中受到伤害和职业病,而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属于乙类传染病,不在职业病目录中,不能认定为工伤。

根据人社部函[2020]11号规定, 在此次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依据的是《工伤保险条例》中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视为工伤的规定。医护和相关工作人员,认定为工伤符合两个条件:1、承担预防和救护工作职责;2、在预防和救护工作中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

普通员工上班期间被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不满足上述条件,因此不能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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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政府采取的延迟复工等紧急措施解除后,员工因自行隔离、交通管制等原因,无法复工的,企业可怎么处理?

员工因自行隔离、交通管制等防控措施,在政府要求的延迟复工期结束后仍无法按时返回复工的,在员工及时向企业说明情况或提供相关证明后,企业不得以旷工为由对员工进行处理。在此情况下,经与员工沟通,企业可优先考虑安排职工休取带薪年休假,员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企业也可根据该员工岗位性质予以考虑是否可安排员工在家办公,并视为员工正常出勤而予以发放劳动报酬。若员工未复工时间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且岗位不具备在家办公的条件的,企业可与职工协商一致,安排职工待岗。待岗期间,企业应支付生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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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企业因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或停工停业的,应如何应对?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第二条的规定,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待岗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

受疫情影响的企业,还可以按照生产经营需要,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度,实行集中工作、集中休息方式保持正常生产经营。


天津律师

李晓美律师,执业七年多来处理民商事纠纷案件近400件,擅长处理各类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劳动争议、工伤赔偿、交通事故及其他侵权类赔偿案件等,在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企业用工模式筹划、企业规章制度设计等方面有着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且担任多家企业法律顾问、成功处理了大量劳动争议案件,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公司及劳动人事法律风险管控方面有着丰富的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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