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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钟长鸣—新肺疫情防控工作中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类犯罪的问题总结 之三

疫情就是命令,防控就是责任。在这一场“没有硝烟的战争”中,有的人为了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和安全“无畏逆行”,但也有的人为了一己之私不惜借此天灾进行犯罪行为。当前,全国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工作,需要依法、有序地展开,在此过程中刑事规制是一个重要的环节和必要的保障。其中与我们目前疫情防控工作中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最为相关的当属利用疫情实施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类的犯罪。

十七年前,我们国家也曾经历过“非典”疫情,我们结合国家之前在疫情防控工作中的经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8号)的相关规定,将主要涉及防控疫情过程中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类犯罪犯罪行为以及与之相应罪名分为“医”“食”“助”“行”四篇,依次分析总结。

“助”篇
(坚决防止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在疫情防控时期的“不作为”、“乱作为”)
2020年1月23日人社部、财政部、国家卫健委印发《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 对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医护人员的费用以及医疗保障问题率先做出规定:对因工作感染冠状病毒的医护人员认定为工伤,并按照工伤待遇支付相关费用。随后 2020年1月24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布了《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对受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影响下,企业停工停产导致经营困难以及员工因病隔离期间的工资待遇问题做出了规定。当天天津市人力资源社保局根据人力资源社保部的通知,下发了《市人社局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 》津人社办发〔2020〕9号 的通知,对天津市范围内的企业在防控疫情期间的劳动用工问题以及员工待遇问题进一步进行了明确。同时2020年1月26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1号文件,将春节假期延长至2020年2月2日(农历正月初九,星期日),2月3日正常上班。
案例直击:领导提前复工,被行政拘留5日!(中国经济网 2020-02-05)
2月1日下午,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东社镇政府工作人员在对东社镇五马路村的一家纺织厂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厂内有何某、杨某、纪某三名员工提前复工正在车间赶制货物,后镇政府工作人员将该线索移交东社派出所。
派出所民警调查了解,该三名员工是在负责该厂车间生产的负责人喻某的要求下提前复工的。喻某明知有延迟企业复工的相关通知,但因年前有一批货物没有做完,所以叫了部分工人复工希望可以早点赶制完工,涉嫌违反了《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延迟企业复工的通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2月2日,喻某因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被通州区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


涉嫌罪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
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国有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行为,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两款罪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工作中,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以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或者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定罪处罚。


相关知识解析



1、可能构成本罪的情况:在国务院发布延长春节假期至2020年2月2日后,全国范围内苏州、上海、浙江、江苏、云南、福建等各省市纷纷发布了关于延迟复工的通知,因此各企业应按照国家或者地方规定进行复工。以天津为例:天津市政府1月31日,发布了《关于本市延迟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的通知》要求“本市区域内除涉及保障城乡运行必需(供水、供电、油气、通讯、公共交通、环保、市政环卫等行业)、疫情防控必需(医疗器械、药品、防护用品生产运输和销售等行业)、群众生活必需(超市卖场、食品生产、物流配送等行业)和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之外,其他类企业暂不复工。本市各级各类学校延期开学。复工、开学具体时间将提前通知,给企业、学校留出准备时间。”;天津市住建委发布了“本市在建建筑工地,除因施工安全需要不能停工的和涉及疫情防控必需、抢险、抢修项目以外,按照我市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预案和市疫情防控指挥部的要求,一律推迟开复工时间。具体开复工的时间,按照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和市统一部署安排,另行通知。“因此根据上述通知要求,天津市范围内的企业、学校在未接到上级通知具体开工时间之前不得复工、开学。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传染病防治法》等规定,对于违反上述通知强行提前复工的企业、学校,对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对国有企业的工作人员,可能涉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或者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定罪处罚。
2、本罪立案追诉标准参考: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公通字〔2010〕23号)第十五条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案]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二)造成有关单位破产,停业、停产一年以上,或者被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解散的;(三)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第十六条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案]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二)造成有关单位破产,停业、停产六个月以上,或者被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解散的;(三)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司法实践中各地有具体认定标准的,以具体标准为准)


天津律师

朱逸豪律师,原中国民航大学老师,现为行通律师事务所职务犯罪业务一部执业律师。自加入律所以来,在职务犯罪辩护、经济犯罪辩护业务中积累颇多经验。能够熟练掌握国家法律、政策法规,对法律问题及政策导向具有相当的敏锐性,有较强的沟通能力、分析应变能力、争议解决能力,理论基础扎实,文字功底深厚。
朱逸豪律师一直秉持以匠心致初心的执业理念,始终贯彻专业负责、尽心竭力的服务态度,用专业的技能对待每一个案件,以赤诚的责任心回馈每一个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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