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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十六人劳动争议案,律师积极调解,息诉罢访联系律师

一、案情简介

天津某学院的食堂需要经过政府采购,经过招投标,学校食堂承包给了一家公司。学院与原食堂人员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学校想给员工一部分赔偿,要求员工搬离学校。员工每人均要求学员支付80至100万的赔偿款,因此此事搁置不前。后刘某等16人提起仲裁劳动,要求与学校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该16名员工均认为:他们一直在学院食堂工作,均工作二十至三十年,受学院的管理,与学院存在劳动关系,应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二、代理意见

1、该16名员工与学院不存在事实的劳动关系。学院处的食堂自1988年起就予以外包,该16名员工系食堂的承包人员聘用的员工并不是学院聘用的员工,因为学院作为高校事业单位,聘用员工,应履行严格的录用程序。该16名员工也不受学院管理,该16名员工上班、下班、请假以及工作要求等均由食堂承包人员管理。该16名员工的工资也是由食堂的承包人员支付而不是由学院支付的,所以即使该16名员工在学院处的食堂工作也不能证明该16名员工与学院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2、该16名员工与学院不存在事实的劳动关系。学院处的食堂自1988年起就予以外包,该16名员工系食堂的承包人员聘用的员工并不是学院聘用的员工,因为学院作为高校事业单位,聘用员工,应履行严格的录用程序。该16名员工也不受学院管理,该16名员工上班、下班、请假以及工作要求等均由食堂承包人员管理。该16名员工的工资也是由食堂的承包人员支付而不是由学院支付的,所以即使该16名员工在学院处的食堂工作也不能证明该16名员工与学院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三、裁判结果

虽然我所代理天津市某学院,但考虑到食堂员工均在学校工作20年以上,整个青春都奉献给了食堂,为了息诉罢访,律师提出在合法、合理的范围内为双方组织调解,该方案得到了学校和员工的认可。前后共见面调解六次,多次与食堂员工电话、微信沟通赔偿方案,赔偿数额,晓之以理,动之以情。最后双方签订书面赔偿协议,大大减少了天津某学院的损失,天津某学院非常满意,对方十六名员工也表示非常感谢,非常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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