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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房屋确权纠纷联系律师

一、案情简介

甲、乙为母子关系。涉案房屋为公产住房,自1997年12月即开始由乙承租。后乙购买所有权,于2009年X月X日取得所有权证。2019年甲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涉案房屋系甲1998年左右委托乙购买,当时为公产,购买后由甲及甲抚养的乙之子杨某居住。购房资金是由甲出售自己名下其他房屋中的款项所出。基于对乙的信任,购房相关的手续均由乙掌管。甲也一直以为是登记在甲名下。后经核实发现确实未登记在甲名下,经协商无果,故起诉。

二、律师工作及代理意见

律师接受乙的委托后,与乙进行多次案情沟通发现该案件中涉及房产争议的时间点过于久远,乙已经不能准确描述房产的交易过程,仅能提供其购买产权后的房本。对此律师立即与法官沟通,并申请法院对该房产的公有房屋交易情况调查取证。

该案件我方不能举证购房资金来源,证明权属无任何争议。律师将重点放在举证责任的优势上,该案举证责任在甲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律师充分利用质证环节,甲提交了证言一份、户籍迁移证明以及证人证言。通过证明力的意见发表使得证言与户籍迁移证明无法成为直接证据。证人出庭作证时,提炼接受法庭提问时其表述的对乙有利的内容并抓住证人语言逻辑漏洞,利用好对证人发问的机会,使得对方陷入举证不能的困境。

此类案件己方具有举证上的劣势,必须认真把握住对方举证的漏洞,以赢得诉讼。

三、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在判决结果中采纳律师的诸多质证意见,驳回甲的诉讼请求,甲不服提起上诉后,二审法院作出维持原判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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