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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借款人提前还款联系律师

一、案情简介

2014年XX月XX日,甲通过其名下卡号为62×××80账户向乙名下账号为62×××92账户内转款10万元。2015年XX月XX日,甲通过其名下账号为28×××84账户向乙名下账号为62×××92账户内转款90万元。2015年3月9日,乙出具借据一份,写明:今借甲人民币100万元,借款期限为三年,每月付息3.5万元,付息日自2015年X月X日起的每月9日至2018年3月9日止;付息账号为李某账号为72×××75中信银行账户;李某与甲为夫妻关系,还李某账号款项等同还甲借款。甲亦在借据落款处签名。

2014年X月X日,甲通过其夫李某从李某名下卡号为62×××96账户向乙名下账号为62×××92账户内转款20万元。2015年X月X日,甲通过案外人杨某从杨某名下账号为62×××34账户向乙名下账号为62×××92账户内转款60万元。2015年X月X日,乙出具借据一份,写明:今借甲人民币80万元,借款期限为三年,每月付息2.8万元,付息日自2015年X月X日起的每月1日至2018年X月X日止;付息账号为李某名下账号为72×××75中信银行账户;李某与甲为夫妻关系,还李某账号款项等同还甲借款。甲亦在借据落款处签名。

后乙陆续向甲还款,双方之间对于还款数额、还款顺序看法不同,乙认为已归还大部分借款,甲认为其仅按约定归还了利息,到期后未归还本金,故成讼。

二、律师工作及代理意见

该案情因涉及两份借据,分两案进行审理。律师代理乙介入本案前,该案件已经过一审法院审理并作出判决,其中一案认定乙已对本息全部清除完毕,驳回甲的诉讼请求,另一案经过计算认定乙剩余应归还的本金数额及计息时间和方式。律师接到两案件后,对两案件一审庭审笔录进行查阅,与当事人多次沟通后,对于案件中涉及的借贷过程及还款情况按照以下方面重新计算,发现两案对于还款数额的认定均存在错误,对两案均以认定事实不清为由提起上诉。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相关规定:

1、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可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可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

2、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其对同一债权人所负的数笔相同种类的全部债务,应当优先抵充已到期的债务;几项债务均到期的,优先抵充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者担保数额最少的债务;担保数额相同的,优先抵充债务负担较重的债务;负担相同的,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抵充;到期时间相同的,按比例抵充。但是,债权人与债务人对清偿的债务或者清偿抵充顺序有约定的除外。

3、债务人除主债务之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费用,当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并且当事人没有约定的,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抵充: (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二)利息;(三)主债务。

4、借款人可以提前偿还借款,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可主张按照实际借款期间计算利息。

三、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经过审理,采纳了律师观点,认定本案事实不清,依法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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