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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杀人罪】滋事型故意杀人,二审轻判获死缓联系律师

【承办律师】王雪莉律师

【关键词】 故意杀人罪、刑事辩护、死缓

【案情简述】

2009年10月21日凌晨,被告人王某因怀疑女友李某与被害人孟某关系暧昧,便让李某给孟某打电话,并在电话里要求与孟某等人见面。孟某、姜某、赵某乘坐出租车在烧烤店门前见到王某、李某。孟某下车后,王某即持刀捅刺孟某,然后又朝上前阻拦的姜某捅刺,致孟某死亡、姜某重伤。

原审法院认定被告人王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被告人王某提起上诉。

 

【根据指控可能面临的刑罚】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罪】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辩护要点】

本案被告人王某属于滋事型暴力犯罪,持刀致一死一重伤,主观恶性重,这种案件最终结果大多是死刑立即执行。面对被告人家属悲戚绝望的面容,辩护人承担着为被告人保命的巨大压力,通过多次积极走访被害人家属,晓之以情、动之以理,最终将被害人家属打动,愿意接受调解,为被告人保命开启了一线希望。又通过辩护人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最终促使双方和解,被告人得到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为被告人保命打下坚实的基础。最终,法院采纳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

 

【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判决被告人王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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