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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罪,经辩护,依法免予刑事处罚联系律师

【主办律师】赵瑞祥主任

【关键词】 故意伤害罪;免于刑事处罚

【案情简介】

被告人张某某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4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1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X月X日,天津市某区人民检察院以津X检公诉刑诉2017[XX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向天津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17年8月5日,天津市某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张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免予刑事处罚。 

 

【根据指控可能面临的刑罚】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被告人张某某可能面临的刑事处罚为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

 

【承办过程】

案件发生后,被告人张某某的家属要求聘请天津行通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作为一审辩护人。

赵瑞祥主任接受委托后,通过会见被告人、阅卷并积极接触被害人与其协商沟通,认为本案被告人张某某虽有犯罪行为,但被告人张某某对被害人造成的人身伤害也是事出有因,并且其主观恶性较小,符合刑事和解条件,具有刑事和解的可能。赵瑞祥主任代表当事人与被害人达成了刑事和解协议,并将此证据递交到了天津市某区人民法院。

在开庭审理的过程中,赵瑞祥主任就案件事实、证据采信及量刑等方面充分的发表了辩护意见。一审法院最终采纳了辩护人当庭提出的“免予刑事处罚”辩护意见。张某某及其家属对赵瑞祥主任的工作非常满意并表示十分感谢。

本案取得的重大胜利表现在四个方面:

一是为当事人成功取保,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是促成双方达成刑事和解,被害人撤回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并对被告人张某某的犯罪行为表示谅解;

三是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免予刑事处罚的审判结果;

四是做到了“案了事了”,有利于维护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承办结果】

2017年8月5日,一审法院作出判决,判处被告人张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免予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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