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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众斗殴罪】持械聚众斗殴首要分子,经辩护获缓刑联系律师

【承办律师】 洪强律师

【关键词】 聚众斗殴;持械;缓刑

【案情简介】

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纠集多人持搞把等械具殴打被害人吕某某,并将其殴打致伤。张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之规定,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指控可能面临的刑罚】

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 【聚众斗殴罪】 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众斗殴的;

(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四)持械聚众斗殴的。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辩护要点】

被告人张某某被羁押后,家属委托行通律师事务所洪强律师担任其一审辩护人。辩护人通过会见当事人,查阅全案证据以及积极地调查取证,发表辩护意见,认为张某某被控聚众斗殴罪事实不清,定性错误,依据本案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被告人之行为不符合聚众斗殴罪的构成要件,应定性为“故意伤害”更为适宜,但由于未达到“故意伤害罪”追诉标准,建议法院依法宣告被告人不构成犯罪的无罪辩护意见。

聚众斗殴罪的首要分子,处刑一般为有期徒刑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没有判处缓刑的可能性。但本案辩护人结合聚众斗殴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从“聚众”和“斗殴”两方面入手,指出证据存在的缺陷,打破了证据链条,在不可能判处无罪的情况下,以证据缺陷制约量刑;同时积极挖掘量刑证据,为被告人争取到了最大的利益。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在综合考虑了辩护意见后,最终判处被告人张某某缓刑。宣判后张某某被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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