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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持有毒品罪】被控贩卖、持有毒品两罪,终仅认定非法持有一罪联系律师

【承办律师】 王雪莉律师

【关键词】 非法贩卖毒品;持有毒品;罪轻

【案情简介】

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魏某欲向被告人晋某贩卖毒品并与之取得联系。2012年年初,晋某借到钱后,驾驶黑色本田轿车至外省与魏某见面,以人民币八万余元的价格购买晶体颗粒物三袋后返回自家,随后晋某、魏某先后被抓获,并在魏某住处收缴晶体颗粒物两袋及绿色片剂30粒。经鉴定,晶体颗粒物重量共计十余克,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绿色片剂重量为八克。

 

【根据指控可能面临的刑罚】

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 【非法持有毒品罪】 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辩护要点】

接受家属委托后,辩护人立即前往看守所会见魏某,向其了解案情及侦查机关的取证过程,并查阅案卷材料;针对其提供的线索,积极开展调查取证工作。经辩护人深入分析研究案情,在公诉方起诉的两个罪名中,辩护人对于非法持有毒品罪的事实不存在异议,但认为贩卖毒品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应认定为此罪。辩护人在辩护意见中重点指出:

本案中存在诸多疑点,对于指控的贩卖毒品罪的在案证据与被告人本人供述存在的巨大矛盾亦未合理排除,不应构成此罪。

在毒品犯罪中,某些罪名的此罪与彼罪的差别不明显,同样的犯罪事实,犯罪嫌疑人很可能就会背上两种罪名,在被告人魏某被提供公诉之后,被告人及家属很无助,在此种情形下,我们律师就成为了被告人的唯一依托。我们尽己所能,不让我们的当事人失望,辩护人以精深的法律功底和多年的业务经验,从细微处找出问题点,经过积极辩护,有效的去除起诉书中指控的罪名,证明了我们的一切的努力都是有成效的,有价值的。

 

【裁判结果】

经庭审,法院采纳了辩护人关于魏某的行为不构成贩卖毒品罪的意见。判处被告人魏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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