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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卖运输毒品罪】贩卖、运输毒品两千克,一审留命联系律师

【主办律师】 王雪莉律师

【关键词】 贩卖、运输毒品罪;死刑缓期执行

【案情简介】

夏某为某市吸毒人员,有犯罪前科,与同案被告周某因共同吸毒而相识,二人预谋从他市购买冰毒回家贩卖。后与当地贩毒人员联系,两人预交定金后,驾车前往购买。三人于当地宾馆成功交易后返程,后在高速路口被查获,当场扣押冰毒2千余克。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夏某涉嫌贩卖、运输毒品,并建议判处死刑。

 

【根据指控可能面临的刑罚】

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辩护要点】

两位辩护人经过仔细阅卷,并会见当事人,发现本案证据存在诸多疑点,并不能充分反应犯罪事实,部分证据存在瑕疵,虽然涉案毒品数量已构成死刑,但是客观证据与被告人本人供述存在的较大矛盾亦未合理排除,未能达到适用死刑的证据标准,不宜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两位辩护人充分发表辩护意见,并被合议庭采纳。

细节决定成败,两位辩护律师根据多年办案经验,敏锐的发现了公诉机关的证据链条不完整,不适用死刑立即执行的问题。通过认真阅卷调查,积极辩护,维护当事人权利。虽然其涉案毒品数量两千余克,但是经辩护,法院采纳了辩护意见,使被告人成功保命,缓期两年年执行,证明了我们的实力与成效。最终的判决也让被告人家属感到很欣慰。

 

【裁判结果】

法院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夏某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没收个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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