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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杀人罪】陈某故意杀人,经辩护,认定被害人过错二审轻判获死缓联系律师

【承办律师】 何春景律师

【关键词】 故意杀人罪、刑事辩护、获罪轻判

【案情简述】 

被告人陈某驾驶三轮摩托车在加油站旁,与驾驶松花江面包车的被害人孟某因争抢乘客发生争执,进而厮打,陈某持剪刀朝孟某胸部猛捅,孟某因被刺伤心脏致创伤性休克死亡。案发后,陈某逃逸,公安机关将其抓获。 
某中级人民法院,被告人陈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后被告人陈某提起上诉。

 

【根据指控可能面临的刑罚】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罪】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辩护要点】 

陈某承办律师认为,根据现有证据不能得出陈某是导致被害人死亡的唯一加害人的结论,证人的证言与辨认笔录之间存在矛盾;陈某的行为不构成故意杀人罪,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案件的起因上被害人存在一定的过错,陈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表示认罪、悔罪,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上诉人陈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其犯罪后果严重,应当予以惩处。鉴于其归案后能够供述主要犯罪事实,认罪、悔罪,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判决如下: 
一.维持原审法院对被告人陈某的定罪部分,即被告人陈某犯故意杀人罪。 
二.撤销原审判决对被告人陈某量刑部分,即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三.上诉人陈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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