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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罪】走私偷逃税款达43万余元,经辩护一人免处一人缓刑联系律师

【主办律师】 王雪莉律师

【关键词】 走私犯罪;数额巨大;自首

【案情简介】

被告人孙某系被告单位某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人陈某系某公司的经理。被告人陈某为获取非法利益提议低报真实成交价格,向海关申报出口,被告人孙某表示同意。被告公司偷逃应缴海关税款共计人民币435156.45元。

 

【根据指控可能面临的刑罚】

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下列走私行为,根据本节规定构成犯罪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一)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批准进口的来料加工、来件装配、补偿贸易的原材料、零件、制成品、设备等保税货物,在境内销售牟利的;

(二)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特定减税、免税进口的货物、物品,在境内销售牟利的。

第一百五十五条 下列行为,以走私罪论处,依照本节的有关规定处罚:

(一)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国家禁止进口物品的,或者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其他货物、物品,数额较大的;

(二)在内海、领海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进出口物品的,或者运输、收购、贩卖国家限制进出口货物、物品,数额较大,没有合法证明的;

(三)逃避海关监管将境外固体废物运输进境的。

第一百五十六条 与走私罪犯通谋,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或者为其提供运输、保管、邮寄或者其他方便的,以走私罪的共犯论处。

第一百五十七条 武装掩护走私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以走私罪和本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的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罪,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辩护要点】

两名辩护人根据本案的事实、证据充分发表了辩护意见。陈某辩护律师认为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较好,积极退缴非法所得,具有悔罪表现,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而且根据被告人陈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宣告缓刑不致在危害社会,故可对其宣告缓刑。孙某辩护律师认为被告人所参与的犯罪,系受被告人陈某指使,故其为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其地位、作用明显区别于被告人陈某,属从犯,且其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并补交税款,减小了其行为给社会造成的危害,可依法对其免予处罚。

两名辩护人的意见入情入理,说服了合议庭,最终,法院判处采纳了辩护意见。

走私犯罪偷逃税款危害到国家经济命脉,是刑法重点打击的犯罪。但作为刑辩要始终秉承着公平正义的信念,坚持罪刑法定原则,为被告人争取其应得的公正审判结果,使判决结果与被告人实施的罪行尽可能的罪刑相适应。无论是被告人亦或者被害人的权利都是平等的受法律保护的。

 

【承办结果】

判决被告人陈某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判决被告人孙某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免予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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