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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罪】被控故意杀人,终定故意伤害罪获轻判联系律师

【承办律师】 何春景律师

【关键词】 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刑事辩护

【案情简述】

2007年10月28日31日16时许,被告人冯某伙同被告人华某、冯某、毕某、关某、徐某、袁某、孙某驾驶双环越野车来到某市职业技术学院门前,将郑某某骗出并强行拽到车上殴打,并刺、砍郑某腿部两刀后将郑某遗留在现场,后返回发现郑某尚有活动能力未采取救助措施再次离去,致郑某某因右小腿腓骨动脉破裂、失血性休克死亡。

 

【根据指控可能面临的刑罚】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罪】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辩护要点】

被告人冯某一审被河北省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后,其亲属从该市来到天津,委托行通律师事务所业务主任何春景律师担任其二审辩护人。接受委托后,辩护人通过会见当事人、查阅侦查卷宗、一审判决书及走访案发现场、证人等大量工作,敏锐的发现一审判决在共同犯罪法理把握方面出现了偏差,存在认定事实不清、定性错误、适用法律不当且量刑畸重的情况。通过与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二审主审法官充分沟通,辩护人在法庭上充分发表质证、辩护意见,提出了一审判决未依法认定的大量法定从轻、减轻情节的证据。

经法院经评议后,采纳了律师的辩护意见,以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为由,将该案发回重审。

 

【裁判结果】

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进行重审后,依法判决被告人冯某犯故意伤害罪,处其有期徒刑十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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